天网行动

第30集完结

主演:霍政谚,朱研,谭峰,朱一龙,董妮娜,王春妹,赵洪纪,周子茵,于春

类型:电视剧地区:中国大陆语言:汉语普通话年份:2019

 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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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篇影评

 1 ) 七年前的剧却让人耳目一新

2月开始就期待天网行动的到来,第一因为这是朱老师七年前的剧,想看看当时的他,第二是这部剧的题材,交通警察,还没有涉猎过的地方,比较好奇,这是个什么样的剧情。

开播后一口气看了8集,朱老师戏份虽说不多,但特别灵动,所有主角演技都在线,师傅演的特别生活化,这才是生活化表演,就真的觉得他就是个基层民警,配角虽说各种口音,但是情绪表情台词都到位,就像身边存在的人,特别真实,更让人为剧情唏嘘。

整部剧的剧情不拖沓,节奏特别快,但是逻辑特别好,剧情无时不刻的在告诉你,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分析案情,了解真相,从中学习交通规则,在和上级的接触中,对于案件流程还是公民遇到相关事件该如何处理,如何寻找法律援助都有讲解,又不突兀,特别是其中有些剧情,对于正能量的宣传,真的觉得这是现在这个社会需要的,是电视剧该做的。

说说标题,为啥起这么个名字,开播前本以为是一个案子,中间穿插了每个人的感情故事,可没想到开始第一集直接就来了三个案件,没有注水,没有多余的感情渲染,没有煽情,很久没看到这种剧了吧,就真的是刑侦片,而不是打着刑侦名义谈情说爱的其他电视剧,主角的工作就是通过现场寻找线索,还原真相,快节奏电视剧现在很少了,所以突然看到这么一部电视剧,真的觉得珍惜,而且这个题材,让我对交警这个职业有了新的认识,真的觉得自己又学习了,科学普法,每个案件都很典型,真心觉得耳目一新,值得观看。

乱七八糟说了好多,期待后续的剧情,最后想说下,那个孩子,我真的看的太难受了,所以好的叙事方式,好的拍摄角度,哪怕没有刻意煽情,也是可以引起共鸣,让人揪心的!

庞嘉灵动聪明又有点皮,米粒好可爱,齐晨端庄大方,真的好有能力,赵一阳有冲劲有担当,老尹有经验,有脾气,每个人都很立体,期待后续!!!!!

 2 )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更新完结)

前言

《天网行动》已经看完了首更的八集,真的让人眼前一亮,这部拍摄于八年的老剧剧情完全不拖沓、不注水,主要讲述了平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日常工作、生活。在众多动不动剧情注水、职场剧不说职场专攻恋爱的所谓职场剧的衬托下,本剧居然意外的超出了我最初的预期。

对于剧的定位,应该说是类刑侦剧,说是类刑侦剧,是因为本剧中的案情虽然有一部分涉及了交通肇事罪,但大部分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是普通交通事故。我更愿意将它称作普法职场剧。

由于本人不是影视行业相关人士,说起演技、拍摄、调度什么的完全是个纯外行,但是我是学法的,虽然不从事交警业务相关,也不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律师或者法官,但相信还是留下了一点点当初学习时的底子,也希望将本剧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相关问题的发言均是自己的看法而已,不对的请随时指出,我会第一时间改正。

在拿正式剧中案也来探讨之前,有几个问题是剧中通用的,下面先和大家聊聊下面几个通行问题:

1、剧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是指什么(这部分理论性强且枯燥,不喜欢的请跳过)。在剧中我们多次听到“相关法律”,这里的“法律”其实是个泛指,先说一下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构成。

首先顶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是对最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所以一般剧里包括现实中的警察也不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怎么样”;

第二层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名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剧中就是多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可能会说成道交法),这其实是交通案件实质意义上具体操作的法律;

第三层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因为法律规定虽然相比宪法已经有了可操作性,但也还是难免片面或者说不够细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衍生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针对行政行为过程单独出台的相关规定,剧中就是反复出现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后可能简称条例);

再下面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是各级政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出台的地方适用的规定;最下一层还有市及以下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规定,因为行政法规具有一部分局限性,更多的是在本辖区适用,估计剧中也不会体现,就不多说了。

所以可以看出,我们一般口头上说的“遵守法律”其实指代了很多,一般指的是最广义的法,严格上我们说的遵守法律其实应该说成“遵守宪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

以上太理论,不喜请跳过。

2、交警队的职责。因为在弹幕里看到有人问交警队还能查案吗?所以引申出了这个问题。我们简称的交警队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全称应该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支队,所以人家是警察好吧!微博上青岛交警的回复就是这个意思,交警也是警察好吧!好了,下面就出现了几个小问题。

(1)交警队可以处理刑事案子吗?正常情况下,刑事案子都是由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办理,但是交通肇事罪例外,交通肇事罪是由交警部门直接侦查的,一旦发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交警队需将相关证据等材料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立案侦查,最终如果认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由交警队结案,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定罪。所以人家处理交通肇事罪案子是可以的哈。

(2)交警队一般都管什么。一般交警队以下职能:最大一块是交通执法,主要包括交通安全管理,比如上路指挥等;还有就是违法违章处理,事故处理也是归于这块;车辆管理,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车管所,主管车辆登记、管理等。所以,人家管的真的挺多的。

(3)交警队有人闹事还要打110?因为公安局内部也是各司其职的,交警队主管上面已经说了,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派出所治安民警,以派出所治安警为主导,主管治安,剧中出现的大闹交警队其实是属于治安案件,是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由治安民警处理,交警不能直接处理。所以打110是对的。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问题,交警和治安民警怎么区分,记得赵科长他们去刘晓家里吗?有两种警察,赵科长他们交警是白帽子,还有两个蓝色帽子的警官,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民警。看帽子区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一)

陈晓铃、刘晓案法律问题分析

一、事故经过

陈晓铃驾驶平C39723牌照小型面包车,因丈夫何强喂其喝水时将水洒至腿上,造成陈晓铃分心,车辆偏向左。同时,前方XX驾驶(报歉,大车司机叫啥没看到,知道的情告诉我)平C26041牌照自卸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超载引至车辆爆胎。爆胎后车胎被爆炸气流砸向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车挡风玻璃, 陈晓铃受惊紧张,何强从副驾驶室帮助打方向盘,致车从左侧车道越过双实线行驶到了对向车道逆行。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上,刘晓驾驶悬挂假牌照且大灯损坏的平G20357号江铃小客车自南向北行驶,遇逆行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未减速的情况下向左打方向盘,陈晓铃因陈晓驾驶的车没有大灯,到此时才看清对方车辆,但为时已晚,其看到刘晓向左打轮直冲自己而来,就向右紧急打轮,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右侧并侧翻出车道,造成何强、陈晓铃死亡,其子何小帅重任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试分析(本人不专业,自己的想法哈)

1、自卸大货车超载引至车辆爆胎,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也是主要原因,对此驾驶人XX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陈晓铃在驾驶过程中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喝水分心,遇前车爆胎不只逆行入对向车道,且在躲避陈晓车辆时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刘晓驾驶大灯损坏的不符合安全行驶的机动车上 路,并悬挂假牌子行驶,遇对向车辆逆行时不只不减速,还向左打轮冲向陈晓铃车辆,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三、责任比例。

对于具体责任分析,考虑到法官对于责任认定不只基于案件证据引向出的事实,还存在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这就会导致每个法官处理都可能存在轻微偏差,可能造成比例认定方面的差距。法官都如此,何况我不专业的分析,所以只是我的个人想法,我觉得三方责任应为大车70%,刘晓20%,陈晓铃10%。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哈!有不同意见请指出,尤其是第三部分我认为的责任比例,已经有不同意见出来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行车一定要离大货车远点(划重点);开车不能分心,打电话喝水喂食什么的都不行、遇事不能过于紧张,紧张之下把油门当刹车就完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二)

孙仲先和葛丽案

一、案情简介

三年前,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从梁远处承包工程,赚了650万,当时三方约定,刘晓得300万、梁远得300万,中间人孙仲先得50万。钱是由孙仲先的小三葛丽从发包商处领出的,钱领出来后,葛丽首先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扣下了200万,剩下的给了孙仲先300万,梁远150万,没有给刘晓一分钱。刘晓不干,找到了孙仲先和梁远要求给钱,期间将二人约出,又与他们飚车、别车,致使孙仲先与梁远的车出事故,孙仲先与梁远死亡。葛丽害怕,辞职、换了手机号躲了。

两年后,刘晓找到了葛丽,开始跟踪葛丽并与葛丽协商后续处理。

现在,事发前,葛丽最后同意给刘晓50万,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刘晓拿到钱后尾随葛丽至天水路,用车撞到了葛丽的比亚迪,致葛丽撞树重伤。

二、案件分析

1、三年前,孙仲先、梁远、刘晓三方协议中,显然没有葛丽的事儿,葛丽占有工程款中的200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葛丽说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属于无理取闹。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刘晓与孙仲先飚车致孙仲先、梁远死亡。如果刘晓所说属实,他当时只是想吓吓孙仲先的话,那么他就是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孙仲先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应该成立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3、葛丽案。刘晓对葛丽是明知可能造成葛丽死亡的情况下撞向葛丽,这种情况交通肇事只是杀人的方法,车辆只是作案工具,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

这个案子中除了刘晓杀人案,还涉及到了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买卖车辆后不办理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能够查清买主身份,可以由买主承担责任,如果查不清买主,那不好意思,还是得由卖主承担责任。

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车一定要过户。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三)

林剑雨、田鸣案

这个案子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田鸣驾驶广本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超速撞上由西向东林剑雨超速驾驶的金杯面包车,造成田鸣车乘车人其妻子死亡,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是剧中却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咱们一个个说。

1、本案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在剧中体现的很清楚,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没有指示灯,两车均为直行,田鸣由南向北行驶,林剑雨由西向东行驶,可以看出,从林剑雨的视角看,田鸣的车在他的右侧,在通过没有指示灯的交叉路口时,同样直行的两辆车,林剑雨要让右侧田鸣的车先行,但林剑雨认为自己是直行,就没让,造成了田鸣的车辆撞向自己的车后方,造成事故,林剑雨确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为什么林剑雨一方如此纠结应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问题。这主要是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交通肇事罪构成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种是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种情况如果存在酒后、吸毒、无证、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明知无牌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逸情形,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林剑雨致一人死亡,如果他是主要责任或全责,他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是同等、次责、无责,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能不能推翻主林剑雨的主要责任认定,是林剑雨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所以他们家才急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不服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要如何做。如果不服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应该在收到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合法,会重新做出或者责令原单位重做。

法律依据:公安部令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4、王优美被拘留的原因。王优美大闹交警队,抓伤了老尹,其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抓伤老尹,侵犯了老尹的身体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与一般说的监外执行是不是一回事?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放出来不至于影响案件办理且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方式。严格来说,取保候审不是说事就没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在判刑之前可以不用被拘留在看守所,可以回家而已,还是要随传随到的。如果出现逃跑或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不退,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而监外执行是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但出现如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允许不在监狱内服刑的情况。这和取保候审完全不是一回事。

林剑雨的案子告诉我们:一定要学交规啊(划重点);还有,一定要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案件流程有一定了解,本案里林剑雨就没有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没有申请复核的话,责任认定就定型啦!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四)   陈多多案,这个案子……我需要冷静冷静……对不起,理性分析前允许我先说句脏话——靠,你们都去死吧,但凡有一个人把多多送到医院,哪怕送到医院门口你再逃逸,多多可能都不会死……   对不起,说了脏话!   下面开始分析,多多九岁,造成他死亡的有四次撞击,事故发生前,多多的妈妈李丽芸得知多多考试不及格后,打电话给多多的爸爸陈春江,陈春江在电话里就说要回家揍多多,多多听到了,就在离家不远处的白山东路口出走了。   走出不远,多多横过马路时受到了第一次,撞击,焦云龙在多多横过马路时将多多撞伤,多多膝盖受伤、额头受伤,焦云龙把多多送到了社区医院,医生建议将孩子送到儿童医院拍片,焦云龙把多多送至儿童医院后听到医生说需要缝针,可能得花1000多块钱,他怕花钱,就把多多开车带到了贺南桥东路的公交车站,让多多自己拦车回家。当时末班车已过。   第二次撞击。多多在贺南桥东路逗留,遇到送外卖的XX(没听到叫什么),XX驾驶电动车将上前拦车的多多撞伤,XX直接逃逸。   第三次撞击。多多被电动车撞伤后受伤严重,在贺南桥东路徘徊,被朱耀威驾驶斯巴鲁越野车撞伤,朱耀威逃逸。   第四次撞击。焦大林酒后驾车将多多第四次撞伤,发现孩子受伤后,将孩子送到医院,但多多在送医途中死亡。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肇事逃逸的后果。一般来讲,肇事逃逸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后果主要就是直接判定逃逸者全责,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如果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就如同本案,那么没有逃逸的情况下,可能判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逃逸致人死亡的,直接判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四个人前后撞击了多多,应该如何承担。首先,前三次撞击的三人焦云龙、XX、朱耀威,肇事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三人肇事逃逸致多多死亡,刑期会在七年以上。第四个撞击的崔大林,没有逃逸行为,但有酒驾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多多死亡,也会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刑期不会太高,应该在三年以下。   四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四人不是共同犯罪,我们必须明白,共同犯罪只针对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看似非常恶劣,但也改变不了性质,本质上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犯罪,所以四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不可否认,四人的行为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多多死亡,但对于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量刑会高,为了严惩犯罪,还是希望可以达成共识,认为共同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五)

李依依案、徐来福案、杨大伟案

这三个案子主要是破案过程比较曲折,但是案情本身并不是太过复杂,所以这一期一起说啦!主要这几集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

1、赵科长在答复王优美时为什么两次三番提到林剑雨出事时路口东侧的村路?王剑雨事故出具责任认定后,王优美一度因为律师坚持的丁字路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而执意上访,要求更改责任认定,这里开始时赵科长也被律师绕进去了,所以才会提到出事的路口东侧有一条投入使用不久的村路,且该村路被重新铺设并入了路网,所以出事路口不是丁字路口,就是十字路口。当然,后面交警队反应过来了,不管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都属于交叉路口,适用条例第五十二条都没有问题。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赵科长为什么会强调村路?

其实这里主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哪里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才被列为交通事故,才归交警队管?我们所称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才属于道交法管理的部分,才属于交通事故。而“道路”主要指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等)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以,不是所有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以上所说范围内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警队管辖范围,例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可能说的比较抽像,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比如一个大型厂区,你可以想像富士康,厂区设有门卫,进入厂区需要安检登记的那种大型厂区,厂区内可能工作生活着几千人,厂区面积超大,内设很多条路。但由于厂区是私人场所,不允许外部车辆任意通行,那么,厂内的路就不属于“道路”,现在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厂区内有一队车队从厂区驶出,结果在出厂门口时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前面的两辆追尾车已经驶出了大门,后面另一起追尾事故的车还在门内,问?交警管的范围?答:交警就管厂门外的两辆车,厂门内的车不管。

听明白了吗?赵科长为什么几次强调那条重新铺设的村路,因为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重新铺设那条村路,那条村路就应该属于“乡间小路”,不属于“道路”,不那么林剑雨出事的路口就不是十字路口,而是丁字路口。那条村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按一般侵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信访问题,赵科长为什么反复强调甚至和刘晨一起坚持把信访答复意见书交给王优美,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信访答复吗?不是,赵科长坚持将信访答复意见书交到王优美手上,不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答复意见,信访答复意见书是允许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也就是国家机关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后,对方拒绝签字,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将文书留在对方所在地方,送达人签字确认后就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所以交警队已将王优美传到交警队,当着她的面将答复意见书给了王优美,不管王优美拿不拿走,答复意见书都视为已经送达给了她。那么,为什么赵科长坚持直接给王优美?这里赵科长主要还是为了王优美考虑,因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层级信访制度,要求按层级逐层上访,越级上访的不予受理。所以王优美逞一时之气不拿答复意见书,其实是断送了自己向上一级信访机构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赵科长这里做的大气,不仅对王优美的上访重视,还不希望王优美真的失去其他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6种情况包括: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3、杨大伟案中方平替方亮顶罪,是包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方平的行为情有可原,但于法不容,最终很可能弟弟没保住,还把自己搭了进去。但考虑到最终交警队还是查明了案情,方平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估计最后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

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权力、权利的区别。这里我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本剧对于案情的设置、处理其实都非常真实且专业,看的出编剧肯定向专业人士咨询过,从剧后面一长串对北京市交警队XX支队的感谢看,肯定得到了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我还是在字幕里看出了一点错漏,我本不想指出来,因为本剧已经是非常难得的良心剧了,但是因为这个错漏真的不只本剧出现,还在电视、电影里大量出现,甚至于记实新闻类报道的字幕也会出现这个错漏,这就实在是让我一个学法律的屡屡出戏,所以还是忍不住借这个机会提一下。没错,我要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我发现的字幕错漏是出现在第七集,赵科长对王优美说“阿姨,您告不告是您的权力……”“我要听陈教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这两处字幕都是“权力”,正确的应该是“权利”。

权力与权利同音不同字,但意义完全不同,要说起来可能会说复杂,简单说一下吧,“权力”侧重点在“力”一般出现的场合都是在说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有自上而下的意味,比如说公权力、国家机关有XX的权力等。但“权利”侧重点在“利”,权利是个法律概念,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力,一般说起公民具有XX权利,用的词都是“权利”。

可能是我有点吹毛求疵了,只是在电视是看了太多太多的混用,实在没忍住。

好啦,首更八集都说完了,这真是一部难得的好剧,具有非常好的普法意义,无比期待下周更新,我一刷没看明白,二刷就顾着整理法律问题了,我还是三刷去了,三刷再好好看看细节吧!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六)

范超危险驾驶案、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在分析这两个案例之前,有个问题我前几次更新时都忘记说了,在弹幕里经常会看到有人说“这还不是故意的?”,EMM……这个问题,其实交通肇事罪还真不是故意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明知而为之”,与之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指两种心理状态,分别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毕竟没有一个人在开车前(我说正常开车啊,不是把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的比如故意杀人什么的)会报着明知会撞死人的心态出去,而基本都是出于要么“疏忽大意”,要么“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所以,正常的交通肇事罪,无论结果多严重,是不是造成多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

好了,开始今天的案情。

范超危险驾驶行为。

一、基本案情

案情比较简单,范超是个网瘾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尤其是赛车游戏,他此前在网络上结识一个叫冰冰的网友,冰冰与范超商议后通过在现实生活中重现“超霸车神”游戏情节,将视频放上网,从而增加知名度,进而卖游戏牟利。当然,这个主导是冰冰,范超负责现实生活中的赛车。

二、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几个问题。

1、自首的成立。在这个案子里,范超的姐姐一直在引导范超自首,我们假设,如果范超听了姐姐的话,能不能成立自首。答案是可以。所谓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其中,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的,虽然不全然是自己的意志,有部分是受亲朋的强力压制,但从结果上看,其毕竟有主动投案的心理,结果上也是自动到案,所以可以按自首算。而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范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最终只是强制戒除网瘾了事?范超的行为是典型的飚车行为,情形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始于2010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有政协委员提议,由于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所以作出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面,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范超的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之所以剧中没有如此体现,我想主要问题应该出自时间上,《天网行动》于2012年2月开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从剧中体现的剧情看,这部剧明显不是那种开拍前剧本还不成熟,开拍后随拍随改的那种粗制滥造的剧本,而是明显经过长时间打磨的剧本,那么我怀疑(划重点啊,我怀疑),写这段剧情时,修正案八还没开始施行,所以没有写在剧情里。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危险驾驶罪施行前,飚车行为顶多行政拘留15日,所以才会出现范超没定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一、基本案情

丁红梅父母双亡,被叔叔养大,叔叔有一子,即丁继平,后丁继平与付文菲结婚,丁红梅为此亲自选送了装修用大理石,但没想到大理石辐射超标,造成丁继平的儿子患白血病,故丁红梅的丈夫邱世昌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理石厂赔偿丁继平儿子的医疗费、骨骼移植费用、做试管婴儿的费用等。由于该案法官要求丁继平出庭,丁继平在开庭前几天回到平原,在开车去法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丁继平肇事逃逸。为了掩盖罪行,邱世昌谎称车辆丢失,后被发现。

二、几个问题

1、交通肇事逃逸后果,这个我在前面有说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直接全责任。商业三者险拒赔。(对于保险问题在后面的案子里会详细说明)

2、邱世昌为什么要在丁继平出事后向法院请假?不请假有什么后果?首先先说明,我认为,从剧里法院要求原告邱世昌与丁继平一起出庭及原告邱世昌起诉大理石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丁继平儿子医疗费等的请求看,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不是这个案子的证人,而可能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所谓民事案子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也就说,邱世昌如果官司打赢了,受益的应该是丁继平,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应该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而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如果丁继平是这个案子的证人,如果他不按时出庭,是不会影响案子正常审理的,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审理,这相当于邱世平将说不清楚案情,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败诉。

但如果丁继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就严重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不按时到庭,会按撤诉处理的。也就是丁继平不来,就视为他撤回起诉,不再对他的请求进行后续审理,法院将直接结案。所以,邱世昌才会替丁继昌向法院请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七)

王文林故意杀人案、李劲肇事逃逸、孙泽敲诈勒索案

王文林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张小明因欠饭馆老板王文山的钱,将自己的银色福田小货车质押给了王文山,王文山收到车后,将车租给了徐刚,事发一个月前,徐刚因父亲住院手术,回老家照顾父亲,故将货车交还给了王文山。恰逢王文山的本家兄弟也是拜把子兄弟王文林来投靠王文山,王文山就将货车交给了王文林从事运输。事发当天,王文林驾驶该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将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的徐斌撞倒,致徐斌重伤。王文林当即将徐斌放上车,拉到医院门前后,发现徐斌没气了(此时未死亡),就将徐斌拉至邻区路边草丛遗弃,后徐斌死亡。

二、相关问题

1、王文林的罪名。王文林交通肇事罪不用多说,但最终王文林却是应该定罪为故意杀人罪。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王文林肇事后的行为性质。截止王文林将徐斌送到医院门口为止,王文林的行为还在交通肇事的范围内,如果王文林将徐斌送入医院,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他也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应该会在三年以下。但王文林选择了将徐斌拉到偏僻的地方遗弃,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徐斌未能第一时间接受治疗,他的行为从离开医院起,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心理状态就从过失肇事转化成了王文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斌死亡,而故意为之,其行为转为了故意杀人。最终徐斌死亡,王文林应该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刑期应该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小明欠王文山的钱,将货车交给王文山作为还款的担保,其行为应该是什么。剧中张小明说自己因为欠王文山的钱,将车抵押给了王文山。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准确的应该是质押给了王文山。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形式。抵押,就是债务人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可以看出,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质押会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不需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质押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所以本案应该准确地说是质押。张小明看来是不太懂法,呵呵!

3、王文林面对在人行横道上行驶的徐斌,应如何做?

划重点啊,重点来了,应该是停车让行。不是减速让行。这个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知道要礼让斑马线,但是不知道不只是要减速,让行人先行,而且应该的做法是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没有停车,撞上了斑马线上的行人,就是机动车的责任,所以不要说什么斑马线的的行人横过马路时不看车啦!行人没有看车的义务,反而是车有停车让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李劲交通肇事逃逸案、孙泽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简介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半年前,李劲驾驶车辆行驶至广裕路时,将骑自行车横穿的孟凡贵撞倒,孟凡贵身手敏捷,跳到了人行道上,未受伤。但李劲不知孟凡贵未受伤,以为自己撞伤了人,故逃逸。此交通事故被孙泽看到,孙泽最初以封口费的名义向李劲索要3000.00元,后又以借款名义向李劲索要了三次,分别是5000.00元、2300.00元、20000.00元。最后一次被抓获。孙泽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李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因为其逃逸,直接认定为全责。但因为孟凡贵没有受伤,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听证问题。剧中齐晨向李劲说明责任认定时,询问李劲要不要求听证,听证是什么程序。交警队责任认定听证程序一般是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听证,交警部门会依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一环。

四、赵一阳说的为什么不报999,当时弹幕里有人提出不是120吗?999其实是与120并用的急救电话,是红十字会的急救电话,以北京为例,北京红十字会是于2001年9月19日启用了999急救电话,遇紧急情况也是可以打999的哈。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八)

李德顺案

一、案情简介

先说明一下,李德顺最终是如何死的我有点没看明白,只能是猜测的,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一下哈。

李德顺驾驶大货车行驶至高速绿茵路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声音有异常,于是下了高速将车停入一个配货场,李德顺下车检查。他先是钻到了车底部查看,自认排除故障后,起身按到了车某处(应该不是车驾驶室内的启动钮,具体按到哪里不知道,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车辆突然启动,当时车应该是停在了一处小斜坡上,手刹没拉好,造成溜车,李德顺被卷入车底,被碾压致死。当时车上的车主彭春来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冯大川是他将两条电线缠在了一起导致车车辆突然启动,是冯大川害死了李德顺,从而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

二、相关问题

1、彭春来为什么会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这和李德顺自己造成事故有什么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是否理赔。我们一般说的保险都是指两种险,一种是交强险,一种是商业三者险,两种车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只赔偿司机与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仅指代人,也包括第三者车辆。司机本人因使用车辆造成损害的,是不赔的。所以彭春来需要伪造一个所谓的“司机”来造成“第三者”李德顺死亡,才能获得保险。这就是区别。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二者有什么区别。说是区别,因为说起来过于复杂,我尽量说的简单一些。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上路车辆必须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的限额是固定的,分三类,分别是医疗费项下最高赔付100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最高赔付110000.00元、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00元。其中医疗费项下一般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项下一般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超出限额部分不再赔付。

由于交强险限额还过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不够赔的情况,尤其是大车,出现恶性事故的风险大,所以往往会选择再上一份额外的三者险,区分于强制三者险,往往被称为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就不等了,我们有时听到别人说我的车上的保险多,上了100万保险,说的多半就是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也是首先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付。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有一个巨大的区别,就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在赔付是不管司机的责任大小,都是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举个例子,某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但受伤的承担的责任大,是主要责任,撞人的司机反而是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伤者的全部损失是100%赔偿的,如果伤者全部损失是医疗费项下总额没有超过10000.00元,其他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超过110000.00元,全部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范围,那么是不管伤者负担主责的,由交强险100%赔偿。如果伤者的损失再大点,比如医疗费项下花了20000.00元,因为交强险限额就是1万,所以只赔1万,剩下的医疗费转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一般情况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下的10000.00元保险公司只赔10000.00元*30%=3000.00元。

还有一个问题,多啰嗦一点哈,起诉的主体。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建议应将司机、车主、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商业三者承保保险公司同时起诉上,以便一次性解决。

3、赵一阳说有诈保是什么性质?诈保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目的是获得保险金,情节严重、数额超出一定限额的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未遂是什么意思,除了未遂还有什么?未遂顾名思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具体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未遂其实是犯罪行为停止的行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阶段被抓获或者行为结束的,根据不同阶段分为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分子也不想的原因而被迫提前结束,没有完成、目的没有达到;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就是一般说的犯罪过程中间幡然醒悟、放下屠刀什么的,因为这种情况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的,所以是从轻情节;犯罪预备,也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其他原因犯罪行为还没开始就结束了,严格上也是构成犯罪的。

好啦,二更的八集也说完啦,下面的由于案情没结束,下周再说啦,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九)

终于加完班了,这周加班加到我快崩溃了,第一时间来更新啦!

由于这八集的案情都没有那么复杂,还有很多点之前都提到了,不重复,下面就和大家聊聊几个我发现的小问题吧:

一、林剑雨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我看很多弹幕说是觉得一条人命,就判一年?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我之前说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两个方面是重点考虑的,主观恶性大小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其中主观恶性大小是量刑非常重要的一点,举个例子,同样是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一个是过失,不是有意的,比如将车停在了坡上,没拉手刹,溜车了将人碾压致死;另外一个,处心积虑的想致人于死地,之前很久就开始想尽办法如何杀死他,最终还是如愿以偿,将人杀死。同样是致人死亡,第一个就是过失,明显主观恶性比较小,第二个就是故意,主观恶性大,很显然,最终的刑期上,第二个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刑期。说回林剑雨案,林剑雨是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酒后、超载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身刑期就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林剑雨不是全责,而是主责,在逮捕之前没有潜逃、串供等行为,看样子交待事情也比较顺畅,没有拒不交待的情节,所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还是挺合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秦快在给林剑雨辩护时,为什么反复提及尹志强没有执法记录的情况,并明示法官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有什么意义?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林剑雨案时,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秦快反复提及交警队在办案时没有执法记录,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并且明示法官,办案人之一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嫌疑,就是希望法官可以认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从而达到推翻林剑雨主要责任的目的。毕竟只要林剑雨不负主要责任,而是改成了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就会不存在刑事处罚的问题,责任认定是关键。

当然,最后法官没有采纳秦快的意见,毕竟执法记录找回来了,又是在检查官的监督下进行的复原,可以说明程序没有问题,且执法记录上看,不能确认尹志强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所以法官直接进行了判决。但是这里还是提出了这个问题的,就是刑事证据的形成必须合法,这也就要求现实中的执法者,必须时刻崩紧严格按程序办案的弦才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杨庆春使用套牌车会受到什么处罚。有两项处罚,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车辆登记情况的证明,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文件,伪造车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套牌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另外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车牌的,也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规定,所以首先,行政拘留十五日跑不了。还有一项,依据还是第九十六条规定,杨庆春还会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赵一阳也说了,还有扣留车辆、记六分。反正杨庆春是赔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石磊交通肇事致潘冬冬死亡案。这个案件主要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从监控上看,石磊在倒车时,潘冬冬因为划了石磊的车,怕被抓到,就猫腰躲到了车后,潘冬冬是个孩子,又刻意猫腰,正处在了车的盲区,造成了石磊倒车时没有看到潘冬冬,第一次碾压后,潘冬冬倒的位置就是车正后方,石磊回看时正好在车后轮处有石头,石磊自然地以为压到的是石头,又没有看到倒地的潘冬冬,结果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整个过程中,潘冬冬都位于车的盲区,石磊没有看到潘冬冬,所以不存在看到后故意杀死潘冬冬的主观,只能是过失,石磊最大的问题在于启动车辆之前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这点在驾校学习时教练都教过,上车前要在车辆四周巡视一圈,为的就是排除视觉死角的障碍物或人。当然,现在车倒车影像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人没有了这个习惯,但是还是会存在死角,比如车底等处,这个习惯还是要有的。

再有就是:熊孩子一定得教育,必须教会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然会出大事。石磊有一句话说的对,孩子不懂事,当妈的也不懂事吗?

五、张德平案。张德平是八年前逃走的在逃犯,这次也是因为老尹的坚持落网,这里有人会问,真的有人可以把罪责逃没了吗?答案是极端情况可以。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看过《名侦探柯南——二十年的杀意,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当时船上有个警察鲛崎一直追查叶才三,因为时效马上就过,一旦时效过了,没有抓到叶才三的话,就再也不能抓他?

 3 ) “查清事实,告慰死者,是我们警察的义务”

“查清事实,告慰死者,是我们警察的义务”,看完天网行动的第一二集,这是脑海中印象最深刻的一句话。

“天网行动”剧中的尹志强、赵一阳、齐晨、庞嘉等警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展开的一系列施救、取证、推理、寻找嫌犯,抽丝剥茧般的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事实,将案犯绳之以法。“查清事实,告慰死者”。这是一个展现警队风采的现实主义题材的电视作品。

先谈谈剧中人物。

警队事故科尹志强,经验老道,对后辈警员时常提携指点;副科长赵一阳性情爽直,粗中有细,对案情分析细致入微;女警齐晨和米粒,一位入职警队多年,办案经验丰富,另一位青涩懵懂,聪明伶俐。两位女警如红花绿叶,陪衬的恰到好处。而朱一龙饰演的庞嘉,在两位科长严谨做派的衬托之下,显得十分活泼,看得出仍属于警队的中坚力量。

除去主演人物,其他的小人物也有出彩的地方。比如嫌疑人刘晓,油滑世故,争强好胜,见到迎面逆行而来的车辆竟然决定比拼车技。比如愿意替表哥顶包的表弟,面对自己酒驾肇事的严厉指控,临时反供。还有在劳务市场找到的小伙子,打探刘晓的过程中,耍着小聪明咬住线索赚钱...这些人物角色似乎都从现实中提炼而成,每一个都很鲜活。

再看看剧情设置,着实紧凑。

第一起交通案件看似复杂,何小帅的妈妈驾车行驶途中,一杯茶水的瞬间,前方货车爆胎,方向盘失控转向对面车道。刘晓驾驶长安小面,对面高速行驶没有大灯!小帅妈妈避让不及,翻车酿成惨祸。

查明真相后结果是令人唏嘘的。一个家庭因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而破碎。

第二起案件,在调查第一起案件的涉事车辆时,牵引出责任人刘晓。而刘晓恰巧又是另外两起交通事故同时指向的嫌疑人,案情变得疑点重重。前辈警员尹志强数次提醒即将被任命的赵科,查明真相势必对新任命的职务产生影响。可赵科答:查清真相,告慰死者,是我们警察的义务。” 这句话令我肃然起敬。

回看天网行动的拍摄时间,2012年拍摄完毕至今已有7年。在原来的印象中,刑侦剧剧情比较严谨,逻辑严密,故事也偏重写实。而该剧的拍摄手法的确也很像一部现实主义题材的写实纪录片。大量实景拍摄,事故场景回放,包括施救现场的消防官兵“破拆”救援,开辟前往医院的绿色通道,抢救急救伤患等场景转换,令剧多了一份切实的真实感。

在当下偶像剧盛行、古装戏霸屏的大环境下,突然遇见这样一部7年前拍摄的刑侦剧,勾起了我很大的好奇心。

最后提一下,剧中的演员都很养眼。

 4 ) 天网行动挺好看的

画面没有滤镜,无柔光,没有高饱和度,充满真实感。出场的女性不是锥子脸,有自然的肉肉, 妆容简洁清淡,没有平眉粗 。 剧情比较正 最让人感慨的是节奏,剧情发展的速度。一个字快 终于有不快进也能正常看的剧了“走神两秒就跟不上” 如果以现在的导演来拍,第一集估计就能拍成3集,三十集能搞成86集。作为电视剧来说,很有以前传统国产刑侦剧的风格,重案六组之类的,我特别喜欢的类型。

 5 ) 9岁男孩殒命车轮下,一夜连遭四次车祸,谁之过?

《天网行动》的第三、四集,讲述了两个案件,一个是田鸣与林剑雨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超速行驶导致撞车的案件;另一个是9岁男孩陈多多一夜连遭四次车祸,最终丧命的案件。

本文详细讨论第二个案件,请先看案件梳理:

陈多多案件分析

该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出警、医院审讯、现场勘查,并开展各项检验,交警事故科每位交警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都是相当过硬的,正是他们认真搜集证据,抽丝剥茧,发现了案件的各个疑点,才最终还原了案件的真相:陈多多为逃避父母责罚他考试不及格,独自跑到公路上,一晚上遭遇四次车祸,最终丧命。

9岁,一个正对世界充满好奇的年龄,一个正享受父疼母爱的年龄,也是一个情绪极易波动的年龄。当看见年幼的陈多多满身是伤的躺在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时,我是打从心底难受。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一次一次的问:

如果家长不采用暴力教育,会不会孩子就能从根上避免这个灾难?

如果焦云龙能再多有一点点的良知,带孩子去儿童医院检查,会不会就能及时阻止后面的悲剧发生?

如果焦云龙把陈多多放在人多的地方,陈多多会不会有可能被其他的好心人发现并救助?

如果外卖小哥的电动车灯有打开,及时发现受伤的陈多多,会不会避免再次被碾压造成的伤害?

如果朱总多一点人性,将孩子及时送到医院,会不会还有一线生机?

如果崔大林没有酒驾,孩子是不是可以少受些痛苦?

太多的如果,都有可能挽救这个9岁少年的性命。然而,这个世界没有这么多的如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每一名交警都心情沉重:

神情严肃的赵科、米莉

分析案件时,无奈的齐晨

听到陈多多双腿粉碎性骨折,难过的老尹和庞嘉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者都是害怕承担事故发生后高昂的赔偿费用,或者担心坐牢影响自己的前程,都想赶紧逃离案发现场,有的甚至隐藏第一案发现场。原因是什么?最深层的原因就是漠视生命。

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真心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除了将安全行车、文明驾驶铭记于心,更要尊重每一个生命!

拒绝交通违法行为,远离交通事故!

 6 ) 《天网行动》案件梳理分析

好久没有看到国产刑侦剧了,看到《天网行动》,不禁眼前一亮。说到国产经典刑侦剧,很容易想起《重案六组》系列,从2001年到2010年之间总共推出四部,长达136集,不管从剧情本身还是演技都是非常高质量的国产剧。说来也巧,《天网行动》拍摄时间紧随其后,是在2011年到2012年,因此这部剧从叙事风格到案件内容都带有那个时间段的特色。看了更新的几集,觉得案件内容和剧情都还挺良心,因此想起来做一个案件整理。

【以下内容涉及完整剧透,请谨慎阅读。影评内容会紧跟着剧情更新,如有疏漏,还请指正包涵。】


首先介绍一下剧中主要人物:赵一阳: 事故科科长 (新任命) 尹志强: 警员(赵一阳老师) 庞嘉:警员(身份背景复杂) 齐晨:警员(经验丰富) 米粒:警员(新入职)


第一案:面包车翻毁案

事故发生在2011年11月,警队收到通知,一辆小型面包车发生翻车并烧毁,车上有三名人员,分别是一对父母加一个小男孩。新任事故科科长赵一阳带着队员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急救和侦察。经一番抢救,小孩保住了性命,但其父母均已抢救无效去世。

事故现场

当警方赶到时,现场除了面包车外并无其他车辆。但经勘察发现,现场有货车内胎残留,故庞嘉推测事发时有大货车爆胎情况发生。此时的推测情况是:面包车跟随大货车同向而行,货车突发爆胎,后车面包车受到某种影响导致翻车。接着,根据地上刹车印记来看,面包车在受到前车爆胎影响后,先向左打方向盘,而后有向右猛打方向盘。由此分析,面包车在避让过程中或许又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干扰,故而二次紧急转向。警方由此推测,事发时或许还有第三辆车的存在。

推测事故发生原因

随后,警方开始通过监控进行分析调查。果然,赵一阳在监控中可看到事发当晚,大货车存在超载现象,并且左后轮明显缺失。同时庞嘉和齐晨结合事故现场刹车印计算出相应的轴距胎距,以及没有ABS防抱死体统一系列信息,通过监控排查,锁定一辆老式小货车

监控找到大货车

排查找到小货车

与此同时,事故唯一幸存者小男孩苏醒,还原了部分事发现场情况:当晚,小孩母亲驾驶面包车跟随大货车以80KM/H的速度前行,父亲坐在副驾驶。中途父亲将开水不小心撒到母亲身上,导致其注意力分散。以此同时,前面大货车爆胎,内胎集中面包车挡风玻璃。母亲受到惊吓并且在视线受阻的情况下紧急转向,事故发生。以上为小孩称述陈述内容。对于现场是否有别的车涉及事故,他并不清楚。

小男孩讲述自己看到的情况

警方此时也找到了大货车司机,司机称自己知道车胎爆了,但由于车速慢,且当时离目的地已非常近,因此并未理会。对于因爆胎引起的事故,司机称并不知情。

货车司机阐述当时情况

另一边,事故现场第三辆车小货车司机也已找到。并且还是警方的“老熟人”-----刘晓。原来刘晓竟是四年前涉嫌肇事逃逸的司机,当时案件负责侦破的人员正是赵一阳。然而当时苦于没有足够证据,所以只有将其释放。

四年前刘晓接受讯问的情形

庞嘉和齐晨在查访过程中正好撞见刘晓,正欲追捕时接到通知,说小货车司机另有其人,由此另刘晓逃脱。原来,所谓的“真正的”小货车驾驶员是刘晓表弟常卫,在赵一阳庞嘉的一番审问之下坦白:当晚他本来和朋友喝酒,突然接到刘晓让他将货车开走的消息,并且事后还让自己为其顶罪。

刘晓表弟常卫

赵一阳庞嘉审问

最后潜逃在外的刘晓为推脱自己以及表弟的责任,给赵一阳打来电话,还原事情经过。

刘晓还原事情经过

真实的案发经过是:小孩母亲开车,父亲将水洒在妻子身上,导致注意力分散,正好前面大货车爆胎,内胎砸到面包车挡风玻璃,挡住了视线,妻子慌乱中将油门踩成刹车。正好刘晓开小货车从对面驶来,没有开大灯,小面包因此没有发现并避让,刘晓以为面包车在挑衅,因此没有刹车,导致小面包车再次受惊吓,紧急反向打方向盘导致侧翻,摔下山崖。

这一案虽然查证过程并不复杂,但是剧情一波三折,层层递进。并且牵扯出四年前的案子,为后面剧情埋下伏笔。从时间进度来看,基本上是一集一个案子,进展迅速,毫不拖泥带水,看着十分带劲。期待后面的案情。


第二案:葛丽车祸案 (2019年3月7日更新)

本案起因是一个名叫葛丽的女人驾驶一辆比亚迪小轿车,行驶途中发生车祸,撞上路边的大树,车主重伤昏迷。警方在进行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发现了异常刹车点和其他车辆车灯碎片,由此初步怀疑这是一场人为的事故。此后本案件分为两条线推进,并且牵连出第一案涉及到的嫌疑人刘晓以及三年前的交通肇事案。

2011年葛丽车祸案

案线一:车辆关系追踪。在对比亚迪事故进行调查的同时,警方发现了另一辆江铃小客被严重烧毁。在对江铃小客进行勘察后发现,其挡泥板上的石块与比亚迪事故现场一致,并且车辆前方的刮痕也与事故现场撞痕吻合,由此推测这辆小客与比亚迪事故有关。

警方开始调查这辆江铃小客的来源。调查结果如下:此车原属镇江袁宝明(从事二手车买卖),经中间人专卖又到了常卫手里(刘晓表弟),并签订手写合同为证。由此可知,此车的直接使用人是常卫,可能使用人为刘晓。

常卫购车合同

同时,赵一阳在验看事故现场照片时发现事故现场有大巴车经过,故猜想大巴监控可能会拍下相关信息。经排查取证后,果然发现刘晓驾驶上述江铃小客,出现在事发地附近。但根据视频,只能证明事发时间段内,江铃小客经过事故现场,但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车辆。此时,另一边的调查使案情逐渐明朗。

案线二:葛丽人际关系追踪。警方在探望昏迷的葛丽时遇到了其姑妈。根据其姑妈陈述,葛丽近三年都收到不明人员跟踪和威胁,并称其有在网上记录事情的习惯。警方对葛丽电脑进行破译,发现了关键信息,并由此牵扯出三年前的案件。

葛丽姑妈提供关键信息

三年前一个叫孙仲先的人驾车发生事故,同行人员梁远一同死亡。警方调查过程中接到一个匿名举报电话,称刘晓是凶手。但由于没有证据,并且举报人也不知所终,因此此案件最终以普通交通事故结案。根据葛丽电脑内录音证实,当年的匿名举报人正是其本人,并且刘晓是当初事故凶手,且三年来持续威胁葛丽。

结合梁远其弟梁达,刘晓其表弟常卫,葛丽电脑文件等信息,两案缘由及人物关系关系如下:

2008年,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梁远处承包了一个工程,此工程获利650万。原本三人商议利益分配为:刘300万,孙50万,梁300万。但当时作为梁远情人的葛丽私吞200万,并辞职潜逃销声匿迹。梁得知后拿了自己的300万,并将剩余的150万给了孙,刘没有拿到钱。心中不平的刘晓设计将梁孙二人约出并通过别车报复,导致二人死亡。三年后刘晓找到葛丽要求还钱,在拿到50万后心有不甘,故技重施,通过别车导致葛丽撞车。

通过两条案件线路,刘晓犯罪嫌疑已十分明确,警方也实施了抓捕行动,最终将刘晓抓捕归案。同时,三年前孙仲先和梁远车祸案件也真相大白。赵一阳虽然三年前对案件调查有失,但将功补过。

案情真相大白

第一二集的案件既是独立的又具有关联性。第一案刘晓虽不是蓄意为之,但是由于其别车行为有前科并且还有后续。第二案他作为主谋,更是牵扯出三年前的案件。虽然剧情有些地方转换有些突然,但逻辑上可以看出还是相当严谨的。信息逐渐披露,层层递进,案情抽丝剥茧。并且适当的时候剧中人物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梳理,让观众更加清晰地明白整个案情的情况。剧情紧凑,没有半点赘余,这样干净利落的刑侦剧可以说是非常良心了。


第三案: 交叉路口撞车案 (3月18日更新)

这个案子本身比较简单,事发经过也很清晰。只是涉及到事主不懂法律,胡搅蛮缠,让剧情变得曲折。观剧时,观众非常容易找到现实中的共鸣。下面我们来划重点。

交叉路口辆车相撞

重点一:这条交规贯穿了本案全程,需要朗读并背诵全文(皮一下很开心)。

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标志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前应停车瞭望让右侧道路来车先行。

重点二:人物关系及案发经过

金杯车司机:林剑雨 乘车人:林父、林母 其姐:林佳瑞

广本司机:田鸣 乘车人:其妻子

在一个交叉路口,田鸣驾驶广本由南向北直行,与林剑雨驾驶的由西向东的金杯车发生碰撞,致使田妻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得知,广本当时时速81KM,金杯车时速73KM,均已超过该条道路60KM/H的限速。根据相关交规判定,由于林剑雨在路口未停车瞭望,且超速行驶,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涉嫌构成肇事罪,予以刑事拘留田鸣因超速行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庞嘉进行案件分析

事发示意图

尹志强宣读事故裁定结果

重点三:案件纠纷点

原本案件经过和处理都十分明了。但由于现场执法人员尹志强的一个小举动,使本就想帮儿子逃脱罪责的林父母有了可纠缠的机会。

尹志强在事故现场接了两通电话,其中一个是赵科长打来关于公事的,另一通则是有人托他帮忙的私人电话。林剑雨父母正是揪住这一个私人电话,坚称尹志强当时是接受了他人求情,因此对田鸣徇私。同时,不懂法的林父母坚持认为自己儿子没有责任,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和赔偿田鸣损失。在警方宣布事故处理结果现场,林母当场大闹,撕毁裁决书,厮打尹志强。后被民警赶来以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罪带走拘留。

林母被民警带走

弱者总是值得同情的,但若是持弱为恶,则更应让人警惕。

后来林剑雨姐姐林佳瑞参与此事,想出缓兵之计,出用“道理”来牵制警方。他们雇佣了法律援助的陈教授为林剑雨做无罪辩护。缘由是案发地是“丁”字路口,而非“交叉”路口,故而此条交规不适用本案件。。

林佳瑞出谋划策

林方一边通过律师对警方进行胡搅蛮缠试图拖延案件处理进度,一边进行信访投诉,指控尹志强执法现场的那通电话是为谋私。信访办和警队领导要求尹志强提交现场执法记录,以证清白。然而,经技术科调取当日记录,发现唯独缺少该案发现场的执法记录,但尹志强坚称自己是如时上传的。

由此,双方争议陷入僵局。直至多案发生后,仍未有定论。(后面此事剧情有了结局后,我会再回来补齐。)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但却发人深思。林剑雨及其父母是不懂法的,并且为了逃脱罪责,给自己塑造出弱者的形象,以此作为自己胡搅蛮缠的保护伞。林姐诚然是懂法,也是明白是非对错的,但为了帮其弟脱罪,用了以“法”制“法”的方式,看似通情达理,实则柔里藏刀。警方这一边,就目前剧情来看,尹志强在案件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疏漏不当之处,由此给了林方可乘之机,最后百口莫辩。

真相总是难以捉摸,伴随着虚虚实实。执法不易,更不容有失。弱者也并不总是无辜的,人们在同情的同时,也需谨慎辨别。


第四案:“集体谋杀”案(3月19日更新)

看完这个案件后,相信大多数观众脑海里都会冒出一个词:集体谋杀。另一个感受就是,在这样多重因素同时作用下,受害者无论怎样都难逃一死。案件原委究竟如何,我们一起来看。

报案现场指认

本案是围绕一个叫陈多多的九岁男孩遭遇车祸不治身亡展开的。2011年11月12日,交警支队接到报案,报案人崔大林称自己驾车撞到了一个小男孩,已送往医院救治。赵一阳庞嘉一行人赶到医院,讯问了基本情况。而后这起事故调查经历四个阶段展开:

阶段一:报案人及肇事者崔大林陈述:自己11月12日凌晨应酬结束,独自一人驾车回家,由于是酒后驾车,因此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撞到小孩。之后立马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报警。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十分自责。但小孩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陈多多重伤不治

警方通过对死者尸检以及身份信息调查后信息如下:死者陈多多,男,9岁。母亲李丽云,父亲陈春江。事发当天孩子考试不及格,父母扬言要打他。陈多多因心中害怕于是逃跑,当时身上背有一个书包和一个水壶。尸检结果显示,陈多多身上多处损伤,经受反复碾压,双腿粉碎性骨折,最终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庞嘉分析案情

警方通过对崔大林指认的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后发现:肇事车辆前保险杠和地面距离的高度同死者身上的部分伤痕不吻合,且现场并未发现书包和水壶。故认定此现场并非第一案发现场。

阶段二:之后警方对案发地沿途进行搜寻,在一个路边找到了陈多多的水壶。根据对水壶周围的轮胎痕迹等信息鉴定,涉事车辆应为一辆奇瑞QQ。在对全市的这类车辆进行排查后发现,焦云龙有重大嫌疑。

焦云龙供述

庞嘉等人对焦云龙进行审讯,焦先称自己在白山东路撞到陈多多后,将其送至医院。经检查实皮外伤,膝盖摔了,没有骨折,就将他送回了家。在庞嘉的逼问之下,焦坦白,当时医生认为陈多多额头上伤得重,建议进一步到儿童医院检查。焦把他带到了儿童医院,但嫌检查费用太贵,就将小孩放到了城外人少的地方丢弃,并自行开车离开。

庞嘉审讯焦云龙

调查陈多多送医情况

阶段三:警方对焦大龙指认的丢弃小孩地点进行调查,发现了黑色电动车零部件碎片以及植物生长调和剂,并由此找到此种调和剂全市唯一售卖厂家。经过走访后锁定长期为这个厂家员工送外卖的人员。外卖员承认自己当晚驾车撞到了对自己招手求救的陈多多,并且事后逃逸。

外卖员供述案发当晚情况

阶段四:通过对死者身体伤痕进一步分析,发现部分伤痕是由越野车造成的。庞嘉齐晨对事故沿路继续进行搜索,在远离道路的草丛中发现了血迹和一个U盘。

庞嘉米粒发现线索

U盘内容为一家广告公司的创意文案,警方由此锁定该公司老板朱耀威和其秘书唐菲菲。唐菲菲先是主动承认自己独自开车撞人,但庞嘉在审讯过程中发现破绽。一,唐菲菲右脚重伤,无法开车;其二:朱耀威胸口有急刹车后方向盘留下的淤痕,以及其身上发现护照和出国机票。再者,警方出示事发沿途监控拍下的清晰照片,证明当时驾驶人为朱耀威。在铁证面前,最终朱耀威和唐菲菲都如实交代真相,承认罪行。

由此,此案最终水落石出。令人心痛和感慨的有太多点。首先陈多多父母的不当教育方式,是导致这出悲剧的根本原因。传统的棍棒式教育是否合理,这一直为大众所争论,这个剧情也颇引人深思。再者,这起案件的四个肇事者,分别从酒驾,肇事后不作为,肇事逃逸,串供顶罪等多个方面违法。他们都是懂法的,但害怕受到制裁承担责任,因此逃避,并最终导致9岁的陈多多重伤身亡。

虽然这个案件是由5起意外共同造成的,但这些人的处理方式让悲剧变成了必然。因此说这是一场“集体”谋杀案。陈多多父母和四个肇事者,他们共同的行为,导致了陈多多的死亡。


第五案:酒驾连环案(3月20日更新)

本案并不复杂,但疑点较多,且最后结束也不十分明朗。后文会就一些疑点做出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2011年11月5日,春安路南北两端同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其中春安北路一人骑自行车被撞击身亡,春安南路小区一女生李依依被撞重伤昏迷。事发之处,这两起事故由于发生时间不同,故被分开调查。

自行车案事故现场

春安北路自行车撞击案案件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车辆碎片显示,凌晨3点至3点半,一辆桑塔纳3000,以时速100KM的速度直接撞上自行车后逃逸。自行车主身上多处骨折,当场死亡。

春安北路事故现场还原

春安南路小区李依依案:事发当晚,李依依参加同学聚会,后由其同学刘志送回家。后来在回家途中接到医院电话,才得知李依依遭遇车祸。苏醒后的李依依有失忆的迹象,也不记得当时的情况。

春安南路事故现场调查

案发时此条道路沿途摄像头检修,故未能有视频证据。警方开始对自行车现场进行仔细勘察。现场有散落的车灯碎片,也因此推测应该应该是和人腰部有撞击,但死者身上并无相应位置的伤痕。故警方推测此地并非该车第一次撞击地点。同时,在李依依案发地发现同样车灯碎片,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依依腰部有撞击伤痕。由此推测,两案肇事车辆为同一辆。后在齐晨走访过程中,发现刘志有重大嫌疑。随后,警方对刘志妻子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了被其藏匿的肇事车辆----桑塔纳3000.

刘志肇事车辆被找到

本案结束得有些突然。且有些地方相信很多观众不太明确。

其一:关于那封信。自行车案发现场发现了一封被污染的信,经齐晨还原后发现是一封情书。之后齐晨在公园里遇见的大爷,称有个姑娘案发当天在这里等人等了一整天。很多人看到这里会疑惑,以为死者有变成了姑娘。个人认为,这个姑娘等的人正是自行车案的死者。由于发生了意外,所以才没有等到。

春安北路发现的信

其二,关于案发时间。事故现场的案发时间是凌晨3点半,但交警到达现场的时间是下午7点30分。这一点有些不明白,或许是我看漏了?

其三:关于刘志为何会撞李依依,没有阐明。当晚他将李依依送回小区,又如何会撞到他?就剧情来看,应该是先撞的李依依,再撞的自行车。个人猜测可能是驾车离开时由于酒驾,意识不清,车辆失控导致撞击,而后逃逸过程中又撞上自行车。

希望有更加清楚案情的童鞋来探讨一下。


(3月23日更新两案)

第六案:轮胎杀人案

交警支队接到报案:兴水河大桥村南侧发现务工人员徐来福离奇死亡,报警人为其工友徐朝阳。根据现场显示,徐来福倒地颅内出血身亡,身旁有倒下的自行车。

案发现场

但是离奇的是:现场没有车辆刹车痕迹,自行车没有被撞击痕迹,死者身体和衣服也没有被撞击擦挂痕迹。现场无目击证人。警方初步猜测可能是系谋杀,但仍进行进一步调查。

庞嘉初步推测时一起谋杀案

死者家庭情况较为凄凉,其父母年迈且重病在身,还有一双儿女年幼,妻子在家照看父母儿女。也就是说,徐来福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他死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再加上找不到肇事者,无人赔付,其妻子陷入绝境。

徐来福妻子

赵科庞嘉经走访排查,了解到徐来福平时为人纯良,未与人结怨。因此暂时排除蓄意谋杀的可能。

走访受害者家庭及周边群众

后经报案人回忆,当时现场远处似乎有一辆货车,另外有一束电筒光。警方对事发路段前后两个路口监控进行调取,发现一辆解放牌半挂式货车较为可疑。

监控发现可疑货车

之后警方又对自行车进行反复检查,在车轮的左后侧发现轻微凹陷。

发现自行车轻微凹陷处

紧接着,警方对该条线路沿途河道进行打捞,捞起一个货车轮胎。

打捞起货车轮胎

后该货车司机坦白,当天自己驾驶的车辆前并未进行检修,到时半路时左后方其中一个轮胎飞出去击中行进中的自行车,导致徐来福倒地身亡。货车司机心里害怕,因此捡起轮胎开车逃逸,途中将轮胎扔进河道。

审讯货车驾驶员

这些巧合和人为因素,共同造就了这样一个最不像交通事故的事故。幸而警方细心勘验,执着查证,才最终使真相得以大白,还死者及家人以公道。

第七案:真凶迷案

此案可以说是案情一波三折,每一次都让人觉得已经触摸到了真相,可每一次都被颠覆。很多时候,真与假就是一纸相隔,唯有细致入微的探寻才能准确分辨。事件发生于2011年11月25日晚,报案人方平称自己夜间驾驶一辆小货车,由于未关远光灯造成视线盲区导致将骑自行车的行人杨大伟撞死。本案通过对三个疑凶的的侦查层层推进,最终真相大白。

案发现场

庞嘉进行案情分析

嫌疑人一:报案人方平。根据交通事故调查的基本要求,需要查清相关人员行程的起点终点,以及出行目的和时间。

庞嘉齐晨分别走访了受害者和方平的亲友家属,调查二人的出行目的和时间。经查,死者杨大伟的出行轨迹无可疑之处,但方平的行程存在疑问。庞嘉亲自还原了方平的行程轨迹,根据计算,方平从起点仓库到案发现场只需要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但根据报警记录显示,实际方平报警时间比案发时间晚了半小时。

庞嘉齐晨走访调查

方平称耽误的半小时是自己在更换车胎。但根据物证检验结果显示,该车辆并无存放备胎以及近期更换车胎的痕迹。后警方又让方平现场演示更换车胎,发现他根本不会这项操作。据此,警方推测,方平并非真正肇事者。

警方进行案情讨论

嫌疑人二:方平父亲方宝中。警方调取在多处的半小时内方平的通话记录,发现方平与其父方宝中通过三次电话,且时间都不短。因此警方认为方宝中有重大嫌疑并对其进行了传唤审讯。方宝中面对讯问,承认自己是真正的驾驶者。由于当时又急于送货,他虽并没有驾照,但也独自开车,最后酿成大祸。

方宝中接受审讯

面对方宝中的认罪,警方并没有轻易相信,而是现场驾车演练。果然发现,他根本不会开车。由此证实,方宝中也并非真正的驾驶者。

警方让方宝中演示驾车

嫌疑人三:方平弟弟方亮。在排除了方平和方宝中的嫌疑后,结合方家的家庭情况,警方将嫌疑锁定在了方家小儿子方亮身上。经调查,方亮赚钱能力比哥哥强,是家里的顶梁柱,并且即将结婚。警方从方平女友口中得知,其父方宝中以一套房作为交易,令方平为小儿子方亮顶罪。随后方平母亲因良心难安,也承认这个事实。最后,方亮经审问如实交代,承认这个事实。

这个案件真实得反映了在执法侦查的过程中,缜密求证,不放过一丝疑点的重要性。另外,案件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现象也之分令人唏嘘。方平方亮二人是亲兄弟,都是父母的孩子,但是却因为能力有差异,导致父母抛却基本的是非观,偏袒一方。这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并不少见的。父母之爱本身不应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更不应该出现权衡之后选择舍弃的情况。方家正是由于这样错误的价值观,导致一场原本普通的交通事故演变成整个家庭的悲剧,实在是得不偿失。


(3月26日)

第八案:极品飞车案

如果要问哪件事情是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可以做的?毫无以为,那就是犯罪。阅历丰富的老人会犯罪,涉世未深的少年也会犯罪。他们有的是明知故犯,有的是做错事而不自知。犯罪的形式千奇百怪,但背后都有着独特的缘由。本案的主角就是一名少年,案件本身也是非常受关注的现象-----网络游戏。

一支开车撞人的视频被上传至城市之窗网络平台,迅速引发大规模点击和传播。有的人觉得刺激,有的人感到担忧。这自然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撞人视频在网上疯传

根据对视频内景象特征分析,锁定场景为新修的平水和大堤路。通过沿途监控调取显示,车辆车牌号被锁定。这辆车属于一个姓范的企业老板,经警方多番调查确认,当天飙车撞人的是这个老板的侄子范超-----一个只有17岁的少年。

范超之所以开车撞人,是因为他迷恋上了一款模拟现实的赛车游戏。这个游戏规定,在游戏中闯关的同时,必须要在现实中还原游戏场景,全部通关后,可以获得巨额奖金。

平原市交警支队和范超同时展开了行动。警方找到范超的微博,发现其记录了当天撞人的事,并且提到了一个叫“冰冰”的名字。

范超微博记录

为了进一步了解范超的行动,警员米粒伪装成网友,和范超在网上进行聊天。由此得知了范超的成长经历和飙车的缘由。

米粒伪装网友和范超聊天

范超讲述自己的成长经历

原来范超的父亲从小对他要求特别严厉,经常用暴力促使他努力学习。并且限制他的自由,也没有和他有很好的沟通。这样的教育方式使得范超逐渐变得叛逆和孤僻。为了寻求精神寄托,他开始接触并迷恋上网络游戏,后来来认识了“女朋友”冰冰。冰冰带他玩这款赛车游戏,并且告诉他只要在现实中完成所有管卡,就可以实现他去国外学赛车的梦想。

在了解了前因后果后,警方决定派米粒约范超见面,计划设计将其抓捕。谁知二人的聊天早就被冰冰团伙监控,并且将计就计,引警方入局。米粒一行人来到约定地点,不仅没有抓到范超,而反而被戏弄一番。并且整个过程又被拍成视频,上传城市之窗。警队声誉和威严受损,赵科的事故科面临严峻考验。

为了提前知晓范超的下一步动作,警方决定从游戏本身入手。作为电脑高手的庞嘉开始进行游戏闯关。

庞嘉破译游戏关卡

游戏通关

几经波折,庞嘉终于将游戏通关,并且根据游戏线索在山道上将范超拦截。与此同时,警方通过IP地址破获了冰冰团伙的所在地,并一举将该团伙抓捕。

电脑高手庞嘉同学

原来范超的“女朋友”冰冰实际上是一个中年男人,他们看中了范超对网络的痴迷和家庭条件,希望通过真实赛车这种方式博取关注度,让他们的游戏得到关注并且从中牟利。并且最初的视频中撞的也并非真正的人,而是道具,因此无人员伤亡

得知真相后的范超父母也后悔自己的教育方式。由于其系未成年人,且未造成实际上的人员伤亡,因此未负担刑事责任而是被送往网瘾戒除中心接受教育。

对于部分中国家长而言,孩子的学习成绩几乎就代表一切。他们并不关注小孩真正想要的是什么,真正想的是什么。当孩子走入歧途时,他们的反应也是责骂而非自省。其实,孩子没有懂不懂事的说法,他们应当从小被作为独立个体来对待。尊重并理解孩子的想法和选择,加以善意和力量的引导,远比以长辈身份压制有益得多。


(3月27日更新)

第九案:律法与人情

对于执法人员来人,他们见惯了无数种犯罪与背后的隐情。有些事罪有应得,有些却是遭遇悲惨。然而对于法律来说,都是一视同仁。因此自古就有关于法制和酌情的争议,那句耳熟能详的话“律法不外乎人情”便是其中一种观念。此案曲曲折折,最终体现的也正是这一点。

案件发生在一个红绿灯路口。一辆灰色宝来车闯红灯导致撞上一辆三轮车,三轮车上有一个老人和一个小孩均重伤。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案发现场

与此同时,一个失主报警称自己的灰色宝来被盗。随后根据路人提供信息,警方在郊外发现遗弃的车辆。经报警人邱世昌认领,这辆正是自己被盗的车辆。

邱世昌报警称自己车被盗

据邱世昌称述,自己在小区附近超市买东西时,钥匙包不翼而飞,其中就有车钥匙。随后不就,自己的车就被盗。庞嘉齐晨到该超市进行调查走访,超市工作人员证明确有其事。

庞嘉齐晨查访超市工作人员

据查,邱世昌是一名律师,钥匙丢失当天,他原本计划参加一个开庭。此次开庭邱世昌与其堂弟作为原告出庭。缘由是,邱世昌夫妇送堂弟丁继平大理石做装修,但有未料到这批大理石有辐射,致使堂弟五岁孩子得了白血病。故邱世昌夫妇及堂弟起诉大理石厂商,要求赔偿。

按照邱世昌所说,他现在用的车钥匙是上月旧钥匙被偷后重新启用的,按照每日用两次频率估算,现在这把钥匙也应该有所磨损。但根据物证检验,目前的钥匙还十分新,不像是用了一个月的。由此警方开始怀疑邱世昌。

根据钥匙磨损程度发现破绽

根据查找邱世昌丢钥匙当天的记录,发现当时正好是开庭前夕。并且当天开庭,原本作为原告的丁继平并未出席,而是由邱世昌为其请假。这个信息使二人的嫌疑大大增加。

紧接着,警方调取到肇事车辆的监控,发现驾驶人竟然是丁继平。而后,通过车内操纵杆提取指纹和丁继平指纹对比,确认是同一人。由此确认丁的作案嫌疑

警方进一步对丁继平及家庭调查发现,自从他儿子得了白血病后,全家人就想尽办法为儿子治疗。但骨髓配型十分不顺利,因此二人就想通过做试管婴儿,期待再孕育一个孩子以此同患病的儿子做骨髓配对。

警方在确认了丁继平回医院复查的时间,并布下天罗地网,一举将其抓获。

警方便装出行(真的是便装?)

原来开庭的当天,丁继平在驾车前往法院的路上闯红灯撞人,肇事后逃逸。之后又串通其姐夫邱世昌谎报车辆被盗,意图逃脱罪责。也正是由于这场肇事逃逸,导致丁继平做试管婴儿的希望破灭,患病的儿子生命即将走向终结。

犯错的是丁继平,却是以他无辜的儿子的生命作为代价。面对此情此景,执法人员陷入两难。一边是如山的法律,一边是令人同情的遭遇。最终,赵一阳在自己权限范围以内,多给了丁继平二十天时间,让他做试管婴儿,以此增加小孩生存机会。幸运的是,丁继平妻子成功怀孕,肇事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3月28日---最后一更)

第十案:消失的受害人

一辆三轮车遭遇车祸,满地血迹,两条刹车痕,然而受害人却杳无音信。平原市交警支队遇到了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发现场

经查,三轮车车主名为徐斌,事发时驾驶人为其父现场不见伤者,也不见肇事车辆。警方查遍了全市的医院,也未发现符合情况的伤者。后经走访调查,案发地旁边居民老太太看到了事发经过。经描述,当时一辆小货车撞到三轮车后,司机下车把伤者放进货箱,然后开走了。本以为是要送医救治,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并非如此。

警方根据现场碎落的零部件、漆皮以及目击者描述得出,肇事车辆为银色福田小货车。

根据漆皮判断肇事车型

通过对全市所有该款车型的车统计调查,得出共有283辆符合特征的车。经逐一排查后,唯有一辆车,车主张小明联系不上。警方展开了对张小明的调查。经查,此人一家已于今日举家离开,不知所终。但邻里告知,该人平日于一家面馆老板王文山关系密切。警方又寻找到该面馆打听消息。

“条子”面馆。。。(哈哈)

面馆老板王文山称不知张小明去向。与此同时,警方接到报警,发现徐老爷子尸体。经法医检验,是重伤后丢弃,丢弃时人并没有死亡。这使得该案件性质更加恶化。众人悲愤,加速查找真凶下落。

发现受害人尸体

经多方探查,警方在张小明亲戚家将其找到。张晓明称自己因欠债,一年前已将自己的小货车抵押给面馆老板王文山。并且自己此次出逃,也正是因为王文山告知其有高利贷会来追债。

审问张小明

警方传唤王文山,但其坚持称自己当天没有开车,并且当天与张小明夫妇吃饭,三人可互相作证。案件陷入僵局。继续调查,警方再次获取关键信息,根据知情群众描述,初步画出嫌疑人画像。

嫌疑人画像

经走访调查,发现该画像很像是王文山的堂弟王文林。警方随即对王文林实施抓捕。原来当天王文林撞人后,将徐大爷抱上小货车,想要送医救治,但半路发现其没了呼吸。以为死了,害怕担责任,就将其抛弃野外,导致其不治身亡。

真凶抓捕归案

在这些案子中,太多都是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只是犯罪情节加重,不禁令人唏嘘。我们常说,只要想改正,无论何时都不晚。这句话也适用于肇事之后。无论是陈多多案,还是本案,如果肇事者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就不会酿成悲剧。而逃避事故的后果就是酿成更大的事故。


【不知不觉,案件分析已经写了十案啦,根据进度来看也完成了一半。分析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疏漏,很感谢大家的支持与指正。由于本人三次元的一些安排,可能近期没办法继续写后面的案情了,十分的遗憾。庞嘉哥哥个人线还没怎么开始呢。后面努力抽出时间,可能会单独写一个吧。天网行动是一部朴实且良心的剧,每一个案件都能引起观众对于剧情和显示的思考,值得认认真真去观看。期待后面的剧情,期待庞嘉甜甜的感情线。】


The end........

 7 ) 案情梳理缓更(不保证案案梳理)

这剧节奏实在太快了,不梳理一下情节很容易遗漏。

第一集陈晓玲案

首先先上人物关系图,部分角色姓名由片尾演员表给出,根据出场顺序推测。

人物关系图

· 现场情况

小面新手司机陈晓玲尾随超载大货,轧实线,何强喂水,陈分心驾驶。 超载大货爆胎,陈晓玲错将油门当刹车,驶上逆向道路。 江铃小客迎面,未减速变更车道。 小面失控,驶离车道,翻车,惨案发生。

· 叙事展开

事故勘察现场,警方发现陈晓玲何强均身亡,何小帅送入医院抢救。警方判定大车爆胎导致小面事故,并推测现场还有第三辆车。 调取监控,查到涉事车辆A - 超载大货(平C26041),车主郑天利。警方向车主求证,找到司机,了解事发情况。

何小帅苏醒,警方取证。何小帅撒谎,称自己在后排喝水。经指纹鉴定,保温杯上无何小帅指纹,再次询问,得现场情况:何强喂陈晓玲喝水,货车爆胎之后,陈晓玲惊慌之下驶上逆向车道。对面并无来车(实为未开大灯)。

根据“第三辆车”,对两个路口监控展开调查,锁定25辆车。 根据现场泥块氯离子超标,确定车辆来自平原西化工厂方向。查到第三辆车,江铃小面(平G20357),为平原西化工厂“美和日化”用车

警方至“美和日化”展开走访调查,从吴厂长处询问,得知事发当时该车司机为刘晓。 赵一阳回想三年前孙仲先案。(与本案无关,不展开)

查证过程中刘晓逃脱,此时吴厂长来电:当晚开车不是刘晓,而是刘晓表弟常卫。

常卫交代,交代当晚驾驶车灯已坏的江铃小客迎上事故车辆,未避让。警方查证得知当晚常卫酒驾,常卫在此情形下供出实情:当夜11点,刘晓让酒后的常卫驾为驾车,驶回工厂。后又交代常卫帮顶包。

警方寻找刘晓过程中,刘晓打来电话,承认事故当时是自己驾驶车辆,遇到小面驶来时为了“比胆”,未及时避让,但拒绝现身接受调查。

此案明朗,刘晓在逃。尹赵交谈,再次提及孙仲先案。此后进入第二案:葛丽案。


第二集葛丽案

葛丽案涉及三年前的孙仲先案。

· 前情回顾

(按时间顺序)

· 纠纷起源 3年前(2008),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在梁远处承包工程,共赚650w。三人原定梁/刘/孙300/300/50,但梁远情妇葛丽参与,私扣200w。梁远与葛丽闹翻,扣下原应分配的300w,将剩下150w给孙,其余让他们找葛丽要。 这段看得乱没关系,反正知道孙仲先、梁远、葛丽吞了刘晓的钱就完事了。

· 第一集提及的孙仲先案 刘晓于2008.5.30与孙、梁约定在东河大桥见面,期间别车,孙梁车祸身亡。 葛丽匿名举报此案是与刘晓有关,提及刘晓当时驾驶一辆白色富康车。举报后人间蒸发。 其中提到“10月30日”,疑似小bug,不要太在意。

· 2011年 三年间葛丽被刘晓跟踪威胁。 8月,梁远同事找到梁远弟弟梁达,告知葛丽是梁远“小秘”,梁远死后葛丽立即辞职买房买车。告诉梁达可找此人要钱。

葛丽案 葛丽不堪其扰,与刘晓约定,于11月5日在麦当劳交钱50w。后葛丽反悔,刘晓追逐别车致葛丽撞树车祸,不省人事。时间为当日14:14分。

另,第一集还提及刘晓的江铃小面为假牌照,这个信息需要回顾一下。

· 叙事展开

2011年11月5日14:25分,警方勘查事故现场,事故车辆为比亚迪,车主、司机均为葛丽。 勘查现场得出结论,比亚迪在追逐过程中失控,现场发现另一辆车的车灯。

11月7日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嫌疑车,牌照为伪造。 该车被人为浇汽油点燃,疑似毁灭证据。该车挡泥板石块符合事故现场。

根据车辆发动机号、车辆号,找到车主袁宝明。袁宝明将此车未过户卖给徐建设。

警方找徐建设调查,得知卖车详情。未过户是避免跨省复杂流程。 警方从徐处得知,袁宝明常以个人名义备车。 徐建设将此车卖给刘晓表弟常卫,同样未过户。 因避免通行证办理和检查的麻烦,此车使用假牌照

之后葛丽三姨岳萍提供线索,称车祸是谋杀。 岳萍称:葛丽被人跟踪三年,并提供葛丽电脑给警方调查。警方找到葛丽的一条微博:“姓梁的,你让我生不如死,我就算死了也不会放过你。”线索指向孙仲先案死者梁远。

警方找到梁远弟弟梁达。梁达透露梁远葛丽关系,提及梁远死后葛丽辞职买房买车

警方至饭馆调查,得知一辆尾号为31的江铃小客经常找梁达,7号晚梁达开着此车经过饭馆。 调查此车得车主余东,车有撞痕。梁达口供:与女服务员有私。后查证,排除嫌疑。

警方根据葛丽案和孙仲先案相似的刹车点,认为两案具有相同的别车痕迹。 根据封锁事故现场时一辆配备摄像头的巴士,调取录像记录,查到事发当日刘晓曾驾驶江铃小客平G23057经过事故现场。 警方回忆孙仲先案举报人提及刘晓驾驶富康车经过孙仲先案现场,认为两起事故都与刘晓有关。

警方从刘晓表弟常先处得知,刘晓及其未婚妻现居衡水。调查过程中刘晓驾驶白色富康车再逃。 后白色富康撞树弃车,警方调查,得车主袁宝明,与平G23057同源

此时庞嘉从葛丽电脑中找到孙仲先事故现场照片,以及刘晓威胁葛丽的电话录音。 警方整理线索,翻出三年前四人的纠纷,核实举报人为葛丽,认为刘晓有重大嫌疑

警方通过一位与刘晓同乡(兴和村)的打工者,得知刘晓位置,警方对刘晓实施抓捕归案。

至此,葛丽案,三年前孙仲先案,结案。

第五案 刘志案

· 案件情况

(按时间顺序)

2011年11月14日晚,刘志、李依依同学聚会。 聚会结束后,刘志驾驶黑色桑塔纳3000,送李依依返回居住的春安小区,二人于小区门口交谈至凌晨3点。

2011年11月15日凌晨3:00,刘志因酒后驾驶,离开春安小区时驾驶桑塔纳3000撞倒李依依,逃逸。 3:00 - 3:30,刘志以时速100km驾车途径春安南路、春安北路路口时,再次撞上一辆自行车,再次逃逸。 约40分钟后,刘志接到医院电话,驾驶妻子王晓妮的宝来前往医院陪护伤者李依依。王晓妮则在此后协助刘志藏匿事故车辆桑塔纳3000。

· 叙事展开

11月15日白天,警方先接到路口自行车肇事逃逸案。经现场勘查,确定该事故为先撞人后刹车。现场有肇事车的大灯、后视镜碎片,结合自行车判断,肇事车前机器盖有划痕,死者应腰部受伤。死者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腰部并未找到伤痕 附近监控处于检修状态。

此时接到另一起后报事故,事发地点在春安小区门口,时间为昨晚(11月15日凌晨)。 警方调查春安小区事故伤者李依依,从刘志处得知当日同学聚会之后,刘志送李依依至小区门口。后刘志接到医院电话,赶往医院。 警方调查春安小区事故现场,得血迹和碎片。

警方根据春安路口的轮胎花纹、自行车把上的漆皮判定,肇事车辆是一辆原厂的黑色桑塔纳3000. 赵一阳分析,两起事故时间间隔不足30分钟,又在春安路两头,两案可能有关联

警方至医院走访李依依,发现李依依自称失忆。 再次核实,知大学期间刘志追求过李依依,事发当晚两人散会后再车里聊天至凌晨3:00 刘志自称驾驶车辆为宝来,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李依依腰部有伤痕。

齐晨在春安路口案死者身上发现一封情书,疑似写给一位名为“美丽”的姑娘。 警方调查了经过现场的所有桑塔纳3000,没有发现事故车辆。 齐晨再次至医院调查,无意中听到刘志和李依依的交谈。李依依于交谈过程中的表现,疑似未失忆

庞嘉米粒至刘志公司调查,得知刘志有两辆车,一辆桑塔纳3000,一辆宝来。 后至医院调取李依依病历,确认李依依腰部有伤

赵一阳齐晨至刘妻王晓妮处调查,得到否认:刘志家中只有一路宝来。 警方再至医院,于刘志外出打电话期间询问李依依,问刘志开的什么车,李依依称忘记。

齐晨无意中得知一与春安路口死者有关的小姑娘,在公园等人,高兴来、哭着走,知该姑娘与死者应为情侣关系,情书就是死者带给姑娘的。

警方盯王晓妮,找到事故车桑塔纳3000. 医院对峙,警方谴责李依依、王晓妮包庇行为,抓捕刘志。

至此,刘志案,结案。

 短评

一部现实主义的好剧,展现了基层交警工作的现状,特别是普及了很多交通安全还有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看了前面几集,里面涉及到了行政拘留、复核、人民调解等知识,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深有感触哇。也希望大家看了这部剧都能提高法治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分钟前
  • Raini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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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剧节奏是真的好快啊哈哈哈哈哈目前才看三集真心不错田导的戏不错哈哈哈,男主很帅哦,不过我是为了先生看剧的哈哈哈由衷的说一句男主超帅,先生23岁的时候真的好嫩啊!看到第八集剧情推进很快,等我有时间来敲评

6分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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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一个错过了很多年的朱一龙

7分钟前
  •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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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第一集真的没想到这剧是七年前拍的,不但画面高清,里面的天网技术非常先进了。震慑普通人千万不要撒谎,否则警察有一百种方法查出真相。这么细节的破案,现在已经很难这样拍摄了。且看且珍惜吧。

10分钟前
  • 一只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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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拍得剧就是节奏紧凑,好评(o^^o)。

15分钟前
  • 燕子菲菲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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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剧,现在看起来还挺惊喜的,一个是节奏很快,信息量很大,交通事故的分析有技术含量。二来那时候的剧本写得很扎实,台词和种种细节编写很合理。比如女技术员在和同事交流时提到保温杯上没有小朋友的指纹,但是在和小朋友沟通时,用的说法是“上面可没有你的小手印啊”。感觉非常有沟通技巧,根据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措辞方式。就好像我现实生活中见到的医生一样,用听诊器给小朋友听心跳时,就会说阿姨和你打个电话好不好,一看就很有经验。而且题材还很适合跟老公一起看。打算每天看一集追更新,到时候视情况再来调整分数。

17分钟前
  • 喵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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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侦片没有抵抗力🤣这部剧节奏真的很快,看着一点儿都不拖沓🤗演员也都很好😋期待接下来的哦

22分钟前
  • 咕噜咕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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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奏好快一点也不拖沓,先打着吧,后面再看看

25分钟前
  • 时光背后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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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太跳了,线索之间交错不清晰,一个案件没清理又到下一个。粉丝是怎么把这部老剧挖出来的。

28分钟前
  • 陈美芳˙Ꙫ˙
  • 还行

是因为朱一龙才会去看,陈年剧,现在看肯定有过时的地方,但交通队五个主要演员都很不错,剧情也很紧凑。情节上有点单调,有的转折比较生硬,主要是因为这是个普法剧。优点是简洁明了,没那么多狗血。

31分钟前
  • cissy
  • 还行

有点恍如隔世的感觉,国产剧注水已经太久了,难得看到剧情这么紧凑的老派刑侦剧,从事故调查科这个小角度切入,窥见基层警务工作的繁重和世情的复杂,也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守正义和公平的人民警察打call!!

32分钟前
  • 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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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 感觉不错 男主挺帅的,剧情也紧凑,继续!

35分钟前
  • 扬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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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了龙哥打五分观望~~目前场景情节演技都没大问题,后期有问题再酌情扣星星~~~

40分钟前
  • mioch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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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拍的剧真的一点也不水,剧情快,一直挺喜欢侦查类电视剧的

45分钟前
  •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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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这种节奏飞快的剧哈哈哈哈哈哈哈

47分钟前
  • 你也来网上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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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因为居老师去看的,但意外发现很不错呀。节奏很快,完全不需要倍速播放;交通案件题材非常贴近生活;全体演技在线,霍政谚小哥哥颜值演技很赞,萌萌哒居老师很青涩稚嫩但很用心,即使在演背景板的戏份里,也有自己的小动作小表情,期待他在后面的剧情里演绎出庞嘉的成长。

5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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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20000元靓号被电视剧反派使用热搜观光团

55分钟前
  • momo
  • 还行

七年前的古早剧果然节奏飞起,一点不注水,这种剧看的真的好爽,完全不用快进,第一集就两个案件了,看的我一愣一愣的差点跟不上,全员演技在线,四星预定

58分钟前
  • Fomalha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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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三集多,节奏很快剧情不拖沓,七年前的电视剧,很良心了。交通事故细节很到位,正好也给在考驾照的我普及了相关法规!演员也都很棒,目前看来演技都还在线,很棒了。打光也很正常,特别贴近现实,四星预定,看完了再来看是要补星还是减^_^

1小时前
  • 瞑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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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奏快不拖沓,现在来看朴实得像中央12台的法治纪录片哈哈哈,真实好看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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