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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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凯特·贝金赛尔,马特·狄龙,维拉·法米加,安吉拉·贝塞特,大卫·休默,阿伦·阿尔达,诺亚·怀尔

类型:电影地区:美国语言:英语年份: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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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情介绍

真相至上电影免费高清在线观看全集。
女记者瑞秋(凯特·贝金赛尔 Kate Beckinsale 饰)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情报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在丈夫雷(大卫·休默 David Schwimmer 饰)支持下刊登了这起新闻报道。政府最终以泄露国家 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主审该案件的则是自负的检察官帕顿(马特·狄龙 Matt Dillon 饰)。在法庭上,面对帕顿的层层逼问,瑞秋坦然地叙述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公众心中的天平也开始往瑞秋方面倾斜,但是艾伦坚持要求瑞秋必须说出资料的提供者是谁,瑞秋逐渐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艾伦开始向舆论和瑞秋的家人施加压力,而雷也渐渐地抵抗不住国家给予的压力,建议瑞秋屈服于国家。但瑞秋向雷表达了自己的坚持:真相至上。替身传奇乐翻天两张彩票印度连环杀手档案:德里屠夫绝唱1975武器的选择法官老张轶事之倔萝卜关云长(粤语)红气球苍穹浩瀚第四季末日侵袭之终极一搏大梦西游3女儿国奇遇记北方警察寄生兽:完结篇卡门九义人欲无罪最佳损友阴影 第一季白衣校花与大长腿2贼巢2018诡墓迷灯新兵谎言的诱惑这是30岁未满禁谈的恋爱联邦调查局:国际第一季羞答答的铁男瓷都人之永不褪色的老兵次元王黑人如梦第一季夏日秘密哥斯拉(原声版)决胜21点 21最幸运的女孩致命摄影狂小心为上间接伤害雪之丞变化1963新生惩罚者2:战争特区阿尔芭

 长篇影评

 1 ) 【真相在这里,非常重要】

观看完影片有一些疑惑,其实在影片播放至一半的时候,大概已经猜到告密者是被曝光CIA身份者的女儿。为了寻找答案于是继续观影。

观影结束

最后为了求证自己的判断是否合乎逻辑,细细翻了影评,可结局令人失望。可能看过影片的影评人,并没有get到影片真正强调的点在哪里。

首先,毋庸置疑,记者Miss Armstrong·瑞秋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在行业内的可信度。着手撰写了政府关于刺杀后续的阴暗面,而后各大平台(太阳报等)均刊登了此报道。此篇报道对社会的影响力之广,动摇所谓“自由民主”之深让政府措手不及。

注意,此时瑞秋的出发点是追求公司与个人的“名”和“利”。为了获得记者的最高荣誉—Pulitzer(普利策奖)而为之。

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随着事件的不断升级发酵,这件事情变得不再那么简单。瑞秋因为背负隐瞒叛国者身份被拘捕。此时,瑞秋没有曝光告密者是因为告密者只是一个小孩子,如果曝光,那么瑞秋会失去在行业内及整个社会的信誉(即人民是不会相信小孩子能说出国家机密这件事),一旦失去信誉则Pulitzer(普利策奖)将无从谈起……

Point1.此时的瑞秋是自私的。

与此同时,Erica.艾瑞卡(被曝光CIA身份者)被精神恍惚的陌生人枪杀。

注意,此时记者瑞秋意识到事情的复杂性及Erica.艾瑞卡已经死亡的事实(无法挽回)。决定独自承受牢狱之灾并将告密者(Erica.艾瑞卡的女儿)无意将机密泄漏给自己的这件事保密至死,为的是保护艾瑞卡的女儿不在成长的过程中背负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母亲被杀的这一事实(即孩子的心理阴影或心理包袱),瑞秋这样做是出于自己也同样是一位母亲,能感同身受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是多么重要。同时,也是为了兑现瑞秋在车上对告密者(艾瑞卡女儿)的承诺。

Point2.而此时的瑞秋是无私的

 2 ) 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对这部牵涉自由、宪法、政治的电影,只做一点背景介绍和说一点个人浅薄的说法,欢迎大方之家补正。

(一)什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电影中一直提到“第一修正案”,那么到底什么是“第一修正案”?查了网络资料,所谓的“第一修正案”其实只有一句话:"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1787年,美利坚联邦成立不久,开始起草美国宪法,并提交给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随意提高对议员的薪酬。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 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相关的著名案件:
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
《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尼罗案
西蒙一舒斯特出版公司诉犯罪受害人委员会案
赫夫龙诉克利须那思想国际协会案
辛辛那提市诉探索网络公司案
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诉贝洛蒂案
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
金凯德诉吉布森案

(二)对提供来源的线人的保护
  电影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瑞秋是否应该交代暴露CIA工作人员的线人。我支持电影中伯恩赛德在最高法院的那段陈述词所表述的观点:
  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正是本法庭 违背了确保记者在大陪审团前拒绝透露其情报人姓名的权利。 而是赋予政府权力 监禁了所有这些不肯透露信息来源的记者 。裁决结果是以5:4的接近票数得出的 。
  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It was a five-four decision. Close.  
 “布莱兹伯格案”中的斯图尔特法官曾说过:“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多年以后,这样的权力被愈加滥用。
  In his diss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
"As the years pass,the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阿姆斯特朗女士本可在与政府的斗争中妥协,本可放弃她保守秘密的原则,本可简简单单地回去同家人团聚。
  M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 She could ha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 ha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
  但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意味着再不会有人向她提供任何情报,再不会有人向她的报社提供任何情报。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
  然后明天 ,当我们逮捕了其他的报社记者 , 我们让这些报社失去所有的信息来源,等同于我们在无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
  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那我们又如何才能知晓一名总统是否有掩盖罪责?一名军官是否有虐待囚徒?
 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 ,它将成为何种性质的国家?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 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dder at the thought.  
 监禁记者?那针对的是别的国家,是那些惧怕她人民的国家,而不是想要珍惜和保护她人民的国家
  Imprisoning journalists? 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
 就在不久前,我开始感受到来自瑞秋·阿姆斯特朗案中的人性压力。我曾告诉她 我只代表她个人,而不是她的原则,直到我再次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真正伟大的人而言,个人与原则之间根本没有区别。
 Some time ago,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a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这里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如何监督当权者的行为?当法律无法直接审判当权者,当当权者滥用权力掩盖罪行,当人民无法靠近事实的真相,也就只有靠媒体、非官方力量来揭露当权者。而媒体等非官方组织的来源如果无法得到保障,那媒体的监督力量将大大被削弱。那将是道路以目的世界。

(三)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
  “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可以这么说,普通法圣哲Blackstone在言论和出版自由问题上的主张是一个泉眼,从此分出两道隽永不息的支流,这便是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看待该条款的两种态度。Blackstone声称:“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每个人都有权在公众面前表达其喜好,禁止这些行为便是破坏出版自由。但是,如果他的出版物有害而且非法,他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可见,Blackstone的主张是,对于言论和出版,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但可处以事后惩罚。“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便是上文所说的泉眼,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对此不存分歧。而对于事后惩罚的问题,他们则显露出态度的分殊,出于方便,暂且称他们为限制派和保护派。需注意,两种态度的分歧只在于保护的程度或限制的程度有别,而不是绝对禁止和绝对保护两个极端。
    在事后限制的问题上,Jefferson和Hamilton代表了精英界的两个派别。Jefferson倾向于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他曾言道:“出版物中充满放肆和谎言,已使它丧失所有信任。这可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出版物应尽可能恢复其可信度。我一直认为,对最严重的违法者施加制裁,有助于重建出版业的诚信。当然,这绝不是普遍的追诉,因为那将构成迫害,相反,我说的是有选择的追诉”。即是如此,出版自由也将岌岌可危。正是Jefferson的主要政敌Hamilton拯救了这种自由,并使它成为一件批评政府的有效政治武器。在一段被多次引用的名言中,Hamilton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指以良好动机表述看法的不受惩罚的权利,据此,可以批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个人”。
在这样两派主张营造的智识氛围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也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我们首先按照时间顺序,简单追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态度演变。
1 二十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限制派占优势,推行“恶劣倾向”(bad tendency)标准。该标准的基本意思是,如果某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散布对公共福利有害的话语,可能败坏道德风尚、诱发犯罪或者扰乱公共安宁时,州就可以依据警察权力来处罚他。在一起典型案件中,Sanford法官写道:“应该做出有利于制定法效力的假定。在该法的含义范围内,没有必要要求被告已经倡导了‘某些确定或即刻的暴力或违法行为’。只要被告以笼统的话语倡导这类行为,就足以据此进行制裁;而且,是否倡导立即实施这类行为,并非关键问题……这类倡导也不一定要针对特定的人群而做出”。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乏法官对被告行为的猜测,因此,法院就容易维持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不过,在这一时期,绝不意味着不存在保护派的声音,只不过他们没有占据法庭多数而已。而且,霍姆斯法官倡导的“明显且现存危险”标准,也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并最终成为多数的声音。
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到五十年代初:保护派占优势,推行“明显且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如上所言,霍姆斯法官早就提出这一标准,只是一直未成主流观点。该标准更多地具有客观味道,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终于使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宪法价值的等级序列中占据了“首要地位”。霍姆斯的公式经后来法院的重复和完善,成为限制言论的政府行必须迈过的三道门槛,否则,这类行为便会被法院宣布为违宪。这就是:(1)一旦某部法律表面看来侵害了一种首要自由,就假定该法律违宪,继而,就要求政府证明该法律不违宪;(2)政府必须证明,该种自由在当下的情境中会导致明显且现存的危险;(3)政府必须保证,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消除即刻的危害,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去限制自由。
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权衡(balancing)标准的出现,以及最高法院随人员变动而出现的判决倾向的摇摆。在五十年代初的一起案件中,Learned Hand法官提出了权衡标准,从此一改以前那种靠单一的公式去套用所有类型的案件的做法。在该案中,Hand法官写道:“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去探询危害的严重性和言论自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可以为避免这种危害而限制言论自由”。此后,法院在判决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便以具体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为基础,权衡“互相冲突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想而知,保护派对权衡标准当然不满意,因为保护派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多少有点绝对保护的倾向,因此,随着最高法院持不同倾向的法官的变动,整体的判决倾向也出现摇摆状态。
    在以上勾勒出的大致线索中,法院在判定是否为言论提供保护时,基本是以言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为标准的。在这方面,两派意见不存分歧,所不同的,只在于这种后果的远近而已。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视角:
1 关注言论的内容本身:“挑斗性言语”(Fighting Words)标准。对此,Murphy法官写道:“禁止这样一些特定种类的言论,从来不会引发宪法问题。它们包括淫秽下流、亵渎神灵、诽谤中伤和侮辱或挑斗性言语。这类言语一出,便会造成侵害或者即刻引发失序”[29]。虽然这一标准迸发着蓬勃生机,但是,法院经常表现出悲观的态度,因为他们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挑斗性言语”。
2 关注政府的限制行为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激冷效应”(Chilling Effect)。按照这种思路,法院不去关注言论可能会社会造成的影响,而是看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是否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激冷效应”,也就是说,导致人们不敢再自由发表言论,最终禁止了言论自由的行使,如果政府行为具有这种效应,就将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部分文字来源:
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
http://baike.baidu.com/view/687300.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D%83%E5%88%A9%E6%B3%95%E6%A1%88
http://bingganxcx.fyfz.cn/blog/bingganxcx/index.aspx?blogid=311006

 3 ) 无关真相

很久没有冲动去写一篇影评或观后感了,《真相至上》让我拉出键盘来。

也许真正触动我们的,只能是那些最最基本的一些东西,一些principle,一些我们希望能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人性,但往往没有勇气做到的,比如不打小报告。

女主角的坚持,看的我非常钦佩,我也真的希望有这样的人,我也被深深地感动,当所有人都不坚定的时候,她坚如磐石,这种坚持,有时候可以让我们忘记她坚持的是什么而感动。

其实,我希望这部片子能够拍的再客观一点,虽然它本身的描述过程已经没有让我接受不了的煽情了。

但是,有时候,你坚持的勇气来自于你的认知,你的认知真的是对的吗?当从一个记者变成阶下囚,当有人在这件事中殒命,当你失去家庭,当很多人指责你危害了国家安全,你会不会重新打量自己坚持的认知呢?

影片中女主角似乎从来没有一丝的动摇,也没有表现她内心的挣扎,当然令人钦佩她对自己价值观的坚持,但是这种坚持真的让我感觉几近于神了。

片中有很多精彩的台词,也有很多意味深长的话语。比如辩护律师在大法官面前对女主角的评价“with great people,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不得不提到影片的结尾,谜底终于揭开,看到小女孩天真的笑脸,听着女主角说的“You bet”,我真的哽咽了,有时候也许不关乎那些大道理,只是我对你,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甚至只是一个小孩的承诺。

但是,理性强拉我回归,我再次想,她真的有必要这么做吗,原来她备受折磨,保护的只是一个应该不用承担责任的小女孩,这不是有点荒谬吗?

但转念一想,这也许是导演有意为之,导演或许想强调,想告诉我们

不管她要保护的是谁

不管这个人是不是会有严重的后果

她对原则的坚持不会因此有任何不同

这一切,无关真相。

她保护的不局限于一个具体的人和事,是一种原则。

除却对个人形象的塑造,更让人长久思索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5:4后面的思辨。
当然,在某些害怕公民、关押记者的other countries里面,这种公开讨论思辨的机会都没有。

 4 ) 揭露真实的代价

女记者瑞秋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情报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刊登了这起新闻报道。政府最终以泄露国家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帕顿的层层逼问,瑞秋坦然地叙述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公众心中的天平也开始往瑞秋方面倾斜,但是艾伦坚持要求瑞秋必须说出资料的提供者是谁,瑞秋逐渐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这部影片真是让人猜中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局……令瑞秋一直坚持原则就是保护她的信源,坚持人们获知真相的权利。然而当最后回忆到那个信源就是一个小女孩的时候,惊了一跳。像是升华,瑞秋保护着这个小女孩不被公众所知,不让她受到伤害。坚持不说出泄密者,信守承诺,善良无畏,人性的升华;

揭露真相的代价可能比我们想象的大的多。真相是什么?事实是什么?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绝对的公平和自由。个人的利益在国家面前算什么?

 5 ) 伟大的人,与他的原则是一体的

  《nothing but the truth》(《真相至上》),讲了一个从平凡到伟大的故事。影片叙事和拍摄技巧未见得如何,但导演罗德•拉里所见长的影片内涵构造却十分出色,尤其是从导演系列作品中看出的一脉相承,那是好莱坞所少见的良心。
  这部片子乍看是一个记者坚持新闻伦理的故事,但我作为新闻专业的学生,非常清楚这并不是全部。在一个没有良心和基本正义的地方,真正的新闻自由、新闻伦理是不可能存在、也不被需要的。
  美国新闻法律和相关修正案虽然规定了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但随着近些年来美国国内威胁感的上升,包括爱国者法案在内的许多新通过的法律法规,还是越来越多的开始干涉公民的神圣私人领地,从居所到思想都难幸免。但现在美国法律认为在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记者应当跨过伦理供出信源。现实中许多记者就是这样,甚至一开始就对可能招致麻烦的新闻避而远之。开始时候人们都认为,瑞秋•阿姆斯特朗很快就会在法庭和看守所的高压之下屈服,但这个女人并没有这样做。
  我以为整部电影真正的悬念,并不在于谁是那个给记者提供信息的人,而在于这个女人到底能不能坚持到底。
  看过影片,最值得讨论的是这几个问题:
1、瑞秋•阿姆斯特朗坚持的是什么?
  最开始做这条新闻,是因为需要报道事实真相,这是记者的职责所在,从她跟编辑说这个独家新闻的神情可以知道,瑞秋很激动,也有丝想一举成名的虚荣。毕竟这种能角逐普利策奖的新闻是所有记者梦寐以求的。但是为了虚荣,不值得她背上藐视法庭的罪名被羁押。后来面对特别检察官,面对法官和陪审团,她坚持的理由,是记者有责任保护信源,也有为信源保密的特权。但是特别检察官在法庭上用“国家安全”这个无比堂皇的理由,让她的坚持也没了道理。数月之后,就连瑞秋自己的律师都打了退堂鼓开始劝她张口。
  瑞秋打动律师的那番话,说明了一切:她如果知道自己会落到今天这样的境地,作为一个母亲她可能不会做这条报道。但事情走到这一步,已经没有回头路。她必须保密,更重要的是这样做才是对的。
国家虽可气势压人,但她至少可以选择不屈服。一句“国家安全”并不足以消解一切个人权利。将一个保守秘密的记者收监将近一年合理、合法在哪里?这只是社会性与自然性的对抗。
  社会化,是让自然人去重新养成一套行为法则、道德法则,允许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下,自主选择适用的伦理,从而更适应生存的需要。当一切成为习惯,世代传承的那套根本的道德伦理准则,逐渐动摇甚至消失。一切只剩“相机而动”。
  检察官以效忠政府职位的腔调说,这是他的工作,他有充分的权利去做他对瑞秋做的那些事。是不是这样?当然,在某种伦理中是这样,认为对待工作就是要不择手段的去完成,这是社会性对合格社会成员的要求。伦理在不同条件下可以变化的那么迅速,以至于有时可能前后相悖。而在分工细密、竞争激烈的社会里,这却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了,虽然并不意味着这样做就是对的。
  瑞秋的坚持变得不合时宜,甚至有些人搞不好还同意检察官的观点,“她包庇罪犯,就业是一个罪犯。”这都是在社会视角下的判断。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只是一种伦理的结论,更别说这种伦理是衍生的、次级的、蜕变过的。
  我们原本是有一套伦理道德体系,就是人内心的道德守则、是良知,哲学上叫做“自然道德”。这种基本的是非感——什么是什么,什么不是什么。是绝对意义上非黑即白的。就好像瑞秋的儿子在车上说的那样“你这是打小报告,打小报告是不对的!”是一种人之初生而具有的直觉。
  瑞秋一直在坚持的就是这样的自然道德。她的信源那个小女孩是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给出了信息而她答应会小女孩保密。在自然道德判断中,真相值得追求,揭露罪恶与保守秘密是对的;而告密是不对的,背叛违约是不对的。瑞秋只是跟随了自己的良知。
  在大部分时候,社会培养我们适应的自主道德与自然道德是一致的,人们感觉不到不妥,但也有很多类似瑞秋遭遇的时候,需要进行艰难的抉择,在这样的时候才能看出人的高下。

2、为了坚持自然道德,多少代价是值得的?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很理性,但实际上没有意义。
  对于一个信守自然道德的人而言,坚持不能被衡量。就好像中国前几年那个著名的社会大讨论“大学生救老农民被淹死值不值得?”一样,答案就是——没有值不值得,只有应不应该。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人应该做的。
  我并不否认,自主道德或者说是这个社会上流行的各种道德伦理守则,会更有效率、更“理性”,大部分人都这样做,但这并不会从终极上让我们这个世界变得更好。
  瑞秋为了自己的坚持几乎一无所有:自己在监狱里遭到毒打和限制自由、精神严重摧残,一年多的关押后还有两年刑期,她失去抚养权眼看着儿子与自己疏远,丈夫迅速变心。这个女人,这个记者,为了一点坚持,付出太多。她所付出的,甚至超过了人们对于一个记者、一个母亲、一个女人所要求的程度。
  最后她干脆把自己的结婚戒指送给检察官当做“战利品”,要知道一年多以前她刚进监狱都不舍得摘下来。婚姻是社会对人的一种安排,而这场婚姻的迅速破裂是因为,丈夫选择独善其身,他的道德是另一种。这正好非常讽刺的说明,“相机而动”的伦理根本不可能有幸福。而导演也借片中律师之口说出自己的意见:这两人根本就不应该在一起。自然道德和自主道德从根本分歧,表面的美满只因未到考验的时刻。
        
3、告密与告密者
  人不应该告密。但许多人都做了这样的事情。在影片中有人告密,在导演罗德•拉里2000年的《暗朝汹涌》里有人告密,在美国的麦肯锡时代有人告密,在柏林墙那边有人告密、在苏联大清洗期间有人告密,可悲的是在中国文革期间,甚至“告密光荣”。这是多么乾坤颠倒的世界?!
  我看了章诒和女士的几篇文章,也看了聂绀弩刑事档案,还看过巴金的回忆录,这些我一直知道发生着的事情,还是证据凿凿更让人震撼。
  这些人都可以找出一万个理由来,说自己受了压力,迫不得已,说本性并非如此。事实是,他们本性就是如此,告密者的本性都是如此,没有借口。
  圣经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国古话说的“血债血偿”,到了现代社会,都被认为是不文明、野蛮。可是文明文雅的方式,就足够伸张正义、足够惩戒罪恶?我们相信法律,只是因为我们选择了社会的游戏规则。可惜这个规则不能面面俱到不说,还包藏权力的私心。
  从历史上看,告密者往往生活的很滋润。他们的罪孽,往往可以因为政治的原因而被忌讳或者隐藏。而那些只是自己的信仰和道德伦理与“有权的那些人”不同而被告密的人,做了历史的炮灰。用自然道德直接就能判断,这都是不对的。告密可耻、告密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可不公平也不正义的是,这些人往往逃脱制裁。让善良的人们怎么接受这事实?
  在朴素的正义观念、刑罚观念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血债血偿”意味着有罪必究,绝不饶恕。可一涉及政治,现实就龌龊得让人气馁。告密还罢了,对更严重的犯罪,各国政府都还时常期期艾艾。
  犹太人没有迟疑过:摩萨德和犹太复仇组织在战后一直追杀纳粹凶手。罪魁艾希曼在阿根廷被抓获送回以色列受审,以15 条罪行判处死刑,尸体焚化沉入地中海;另一被称为“里加屠夫”的赫伯特•库克斯被复仇者击毙在南美某国的犄角旮旯里。
  如果我们用这样的态度对待告密,对待人性恶的罪行,情况怎么也不会比现在更差。

4、关于环境和个人选择
  为什么选择告密?无非是因为这样生活起来能少一些艰苦、有利可图。
  其实选择一直都是存在的,对与错、善与恶、难与易,生与死,这些选择甚至是一望便知的。你大可以坚持自然道德朴素的是非观干净的活着或死去,不去走“捷径”。
  出现这样的事情,全怪人自己也不客观,他们生活的社会也难辞其咎。社会允许告密,收容甚至犒赏告密者,才让这种事情不得断绝。甚至说的远一点,告密只是人道德偏差的一种行为而已,还有许多其他。而多少悲剧,都是因为正义不得伸张,都是因为环境和人力交互作用沉入堕落的螺旋。
  社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运作毕竟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必要的时候当权者就是耍手段、搞高压、混淆视听,无所不作。一方面是自保的需要,一方面只因它有这个能力——暴力(国家暴力)。
我认为,在一个正直良好的环境里,人是可以做出正确选择的。可惜,诚如李敖在《天堂不是我们的》一文中写说:垂死前的苏联老一辈“职业革命家”卢巴雪夫(Rubashov)曾表示:“我们全走了!只留下你们,历史在你们手里,我要能叫你们明白我当年的好梦和一开始就做错的地方就好了……我的儿子,休想能硬把天堂造出来!”这是一句多么凄惨的哀呼!这种哀呼的深刻意义,在于告诉人们,天堂是渺茫的,想在人间造天堂的人,是一场好梦、一场一开始就做错了的好梦,天堂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所以更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是——环境已然如此,我辈该当何如?
  马克思•韦伯讲:“在无数情况下,获得善的结果,是同一个人付出代价的决心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蠢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无怨无悔;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了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召唤。”
  不管什么时候,这就是有良知、有使命感的公民选择的道路,虽千万人吾往矣,他们会下定付出代价的决心。
        
5、国家与个人
  这是一个宏大的主题。我只想说一点自己的看法:有先贤说,为了自由,人必须始终与国家做抗争。个人选择道德守则都如此困难,我们对国家的期望值便应该放的更低,因为掌控国家的是政治家。
片中仅仅因为爆了国家军方的丑事,女记者便迅雷不及掩耳的被当做“叛国者”、“罪犯”,她拒绝国家意愿,于是在国家机器里受倾轧。一个势力更渺小的个人,与几乎无所不能的国家和政府正面对抗,毫无胜利希望的痛苦会将人吞没。
  国家对违背它意愿、阻挡其利益的人,从来毫无宽容可言。美国在911之后的许多行为,都已经赤裸裸的剥夺个人权益,这是国家的膨胀,也是当权者的膨胀。打上叛国者、恐怖分子的标签,国家便可以对其为所欲为,随便关到古巴小岛的监狱施以酷刑,连司法程序都不必麻烦。绝对权力下,必然是绝对腐败。国家时常会混淆自己的权力与权利,必须警惕,必须通过自由负责人的媒体来监督。在中国,尤其是这样。

  影片结尾,在不会造成太大伤害的情况下,女记者说出了获得信息的原因,换取减刑三年。她也没有坚持到最后。这是导演本人的通透,现实无奈,电影也不会happy ending.
 但重要的是,这个女人在最艰难的时候坚持下来了。而只有在困难的时候,才能显出坚持的意义。伟大的人,与他的原则是不分离的。他的自然道德就是他的原则,这些值得付出任何代价。

 6 ) 车上的告密者和消息的来源,以及影片缘由的始末

       片头一幕,TIMMY和另一个男孩坐在一起,另一个男孩假装睡着,踢了一下前座的椅子诬陷TIMMY。妈妈回身,但是TIMMY没有告密。而后小女孩ALISON跑过来说有人拽她的辫子,TIMMY说她是打小报告的人,我们不应该打小报告,而妈妈却说除非为了保护自己。而在接下来发生的事里,她却做出来和她儿子一样的选择,不做告密者。


    关系消息的来源和结尾。首先可以肯定,最后也没有说出最初始的来源。而最初始的来源是大使女儿,大使女儿ALISON无法提供证明而只是说了这么一件事。而这就是这件事的源头,女主角因此去找其他人询证,其中主要包括那名白宫官员。
    大使女儿说的话的确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可信,但是却是真真正正的消息来源,而女主角也并没有凭借小女孩的一面之词写报道,而是多方求证最终证实了她的话所以才写的报道。
    那么女主角为什么始终如此坚定,即使面对的是监狱生活,亲子分离,丈夫背叛等等。因为我们知道,即使说出消息源,作为消息源的小女孩ALISON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那么她的在坚持什么?请大家看一下事情发生的顺序,大使夫人死后,那个白宫官员才出来坦白。我看了有些人的分析,我同意其中的某些观点,女主角在保护她的线人,白宫官员就是其中之一最重要的。我同意女主角一开始要保护的就是包括这个白宫官员在内的人。而当白宫官员自己再出来之后,本来就没有事了,这期间大使夫人也就是ALISON的妈妈意外死亡。女主角最后没有选择说出来是为了保护这个小女孩的感情。不想让ALISON认为,由于她无意中透露的事而导致妈妈的死。

    女主角至始至终都是信念坚定的记者,是一个water-walker(form from Bible)。

 短评

有些电影就是前面90%都静得让人不知所云,会给人一种烂片的感觉,但看了结局那一分钟就有给这部电影打六星的冲动。

6分钟前
  • 个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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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记者?那是其他国家的事,那些害怕人民的国家,而不是珍惜和保护人民的国家。

9分钟前
  • foldedawn
  • 还行

admire those who stick to principles and choose to do the right thing even it's a lot harder.

13分钟前
  • Phi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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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啊结局啊!!!

15分钟前
  • 诶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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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能过上好生活,受人尊敬,热衷慈善,可到头来,来参加他葬礼的人数,还是取决于当天的天气”——非常喜欢这句台词。如果你对美国的政治不感兴趣,看这部电影就是折磨自己的过程,还好结局会让你幡然醒悟,你多少会试着从女主角的立场去看问题,也就理解了她的选择,尽管这选择让她遍体鳞伤。

19分钟前
  • 十个斗的眼窝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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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这部电影,题材挖掘得出色,各项都好。但我觉得结尾确实有惊喜,但不是惊艳,有商榷的余地,让电影的魂失去了一半。看完之后深深地觉得,权利是一种奢侈品。

20分钟前
  • 马西吼吼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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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科普了第一修正案,“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基本上是我对Rachel获取信息方式的态度,但是政府的问责手段未免太极端,所以各打50大板吧。

23分钟前
  • colleen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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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一名伟大的公民、伟大的记者、伟大的母亲、伟大的女人,她更是一种伟大的发着光的信仰。

25分钟前
  • Doubleb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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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5分没天理啊

28分钟前
  • 被迫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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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是害怕啊,我怕我做不到啊...向那些真的勇士,表示我全部的敬意!||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32分钟前
  • Z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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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美国式的个人与政府斗争的故事,但没有夸大个人而倒是做出了绝望的调子,结局也着实意外,靠情节和表演抓人,两位女主演的表演真的很好;或许在天朝一辈子也看不到这样的片子吧。

37分钟前
  • 托尼·王大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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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记者?那是其他国家的事,那些害怕人民的国家,而不是珍惜和保护人民的国家。"——伯恩斯坦

40分钟前
  • 约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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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震撼的。。。“伟大的人,和他们的原则是统一的”

44分钟前
  • 米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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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很多: A man can live a good life, be honorable, give to charity, but in the end, the number of people who come to his funeral is generally dependent on the weather.

46分钟前
  • LORENZO 洛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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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尊重你强大的内心,你坚守的原则。真相高过一切,高过一个人的生命,高过你的丈夫和儿子。 只是你出卖了你的承诺,你答应小女孩不告诉任何人的承诺。你也得到了惩罚。

48分钟前
  • 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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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看到结局之前就已经想给5星的冲动了,不仅涉及了新闻媒体人的权利与义务更看到在国家安全政治下每个人生活的改变,同时不失对家庭与女权的变现。在第12个记者节看到这部片我感到很欣慰。最好看到结局时,就想给影片6星的冲动了!结局见长的影片给人余音绕梁之感。这个世界很复杂,坚持任何事都太难

52分钟前
  • M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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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一开始的偷换概念到转移视线缩小视面——什么是“叛国”,谁在“叛国”,是“叛国”还是“叛权”。 很多时候我们被暗示被告知并且相信我们潜意识里默认的,我们甚至都没有花一分钟去想过。 2 这部电影平平淡淡的拍就够了,对承诺对原则的坚持永远充满力量。

53分钟前
  • 狼大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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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顿要求瑞秋说出消息来源,这一招看似没什么杀伤力,其实非常歹毒。如果她不说,就可以顺理成章拘留她,通过长时间的拘留摧毁她的意志。如果她说出来,她就会被业内唾弃,成为业界耻辱。而且再也没有人会给她情报,因为她有泄露消息来源的前科。就算联邦政府不拿他怎么样,她的职业生涯也会毁于一旦。就这样,巴顿成功把总统、政府的问题转移成了瑞秋的问题。结局也是神来之笔。他们总是说情报人犯了叛国罪,是一个泄露国家机密的卖国贼。但结果是一个小女孩告诉瑞秋的。一个几岁的小女孩,怎么可能是卖国贼,怎么可能是间谍,怎么可能有不良的居心?这结局真是打脸啪啪响,他们觉得有人要陷害美国总统,但事实是根本没有人要陷害美国总统,只不过是美国总统做了一件错事,阴差阳错之下被记者知道了,然后报道了出来而已。

56分钟前
  • 朝暮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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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整体节奏、描述都不错,但有一个环节设置得不太合理。本片一直强调的是对真相得坚持,那记者大可以隐去公布这位CIA特工具体身份这个事情,直接说关于总统刺杀的真相就好了。既然她相信女特工调查出的事情,明明就是和女特工站在一边的,女特工才算是她的料源啊,她怎么能把她曝光?尤其她的实际料源其实是她女儿。。。。她没想过公布这个事情会给她以及女儿带来的困扰吗?

59分钟前
  • 奔跑忘记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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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真正了不起的人来说,人与原则是没有区别的。”2.影片没有表现因为“真相”所带来的对社会舆论和国家权力的影响,而是聚焦在记者身上,核心是记者的坚持,是人对自身原则的捍卫,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真相与国家安全孰高孰低的辩题。

1小时前
  • 有心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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